
直接參與戰争或正式向對方宣戰的國家。相對于“中立國”而言。
交戰國指處于正式戰争狀态的國家,是國際法中的重要概念,具有以下核心含義:
基本定義
指相互間已宣布進入戰争狀态,并實際發生武裝沖突的主權國家。其核心特征是雙方以武力手段解決争端,且戰争狀态得到法律确認。例如《現代漢語詞典》将其解釋為"實際上已交戰或彼此宣布處于戰争狀态的國家" 。
法律特征
交戰國需符合國際法中的戰争認定标準:
此定義參考了《國際公法學》對戰争法律要件的界定 。
權利義務
交戰國在國際法框架下享有特定權利(如捕獲敵國商船、實施封鎖),同時承擔義務(如遵守戰争法規、保護戰俘)。《奧本海國際法》強調,交戰國關系觸發中立法則,影響第三國立場 。
戰争狀态的法律後果
包括外交關系斷絕、條約效力中止、敵國資産凍結等。例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戰争爆發時外交使團需立即撤離 。
學術補充:現代國際法實踐中,"戰争"的正式宣告已趨淡化,更多以"武裝沖突"替代,但"交戰國"概念仍用于描述實質參與大規模軍事對抗的國家行為體。
權威來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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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戰國”指直接參與戰争或已正式向對方宣戰的國家,其核心含義及要點如下:
交戰國是國際法中的概念,指實際處于武裝沖突狀态或通過正式宣戰程式确立敵對關系的國家。這類國家需遵守戰争法規,如《海牙公約》等國際法框架下的義務。
例如二戰期間,同盟國與軸心國互為交戰國;現代沖突中,若兩國軍隊直接交戰或互相宣戰,即構成交戰國關系(參考曆史案例)。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戰争中的交戰國名單或法律細則,可查閱《聯合國憲章》或國際法院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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