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小徭。《唐律·戶婚中·應複除不給》:“諸應受復除而不給,不應受而給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者,笞五十。” 長孫無忌 疏議:“其小徭役,謂充夫及雜使。”
小徭役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中的特殊概念,指代地方官府臨時征發的輕型勞役,與全國性大規模勞役(如修築長城、開鑿運河等“大徭役”)形成對比。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其核心特征在于“服役時間短、征發範圍小”,通常用于地方水利修繕、官署營造等事務(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七卷,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
從制度沿革角度考察,該詞常見于秦漢至明清文獻,如《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小徭役毋過三日”,表明其服役時長受法律約束。明代《萬曆會典》則将“小徭役”歸類于“雜泛差役”,強調其非固定性與地方自主性(來源: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中華書局2001年引述)。這類勞役因具有臨時攤派性質,往往成為古代農民除田賦外的額外負擔。
“小徭役”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中的一種勞役形式,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基本定義
由“小”“徭”“役”三字構成,字面指年幼者或平民承擔的輕微勞動義務。在唐代法律中,“小徭役”特指短期、強度較低的雜役,如充夫(臨時征調的民夫)及官府雜務。
法律依據
《唐律·戶婚中》規定,若官府未按律免除應受複除者的徭役,或錯誤征發徭役,涉事官員将受刑罰;若涉及“小徭役”,則處罰較輕(笞五十)。這反映唐代對徭役分類的嚴格管理。
曆史背景
徭役是古代統治者強制民衆承擔的無償勞動,包括力役、兵役、雜役等。而“小徭役”屬于其中較輕的類别,與長期戍邊或大型工程(如修橋)的“大徭役”形成對比。
使用場景
示例:
《唐律》案例中,洛陽橋竣工後,閩南地區因災荒仍被強征“大小徭役”,體現“小徭役”作為剝削工具的殘酷性。
若需進一步了解唐代賦役制度,可參考《唐律疏議》或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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