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小事的訴訟。《周禮·地官·司市》:“胥師賈師,涖于介次,而聽小治小訟。”
《漢語大詞典》中“小訟”一詞由“小”和“訟”二字構成。從構詞法分析,“小”指程度輕微或事由簡單,“訟”即訴訟糾紛,合稱特指争議标的較小、案情簡單的民事糾紛。該詞最早見于明代《大明律·刑律》注疏:“田土錢債細故,謂之小訟。”
現代法律語境下,“小訟”可界定為三類情形:1. 涉案金額低于民事訴訟簡易程式标準的財産糾紛(如小額債務);2. 鄰裡輕微侵權案件;3. 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合同違約争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實施辦法》将此類案件納入速裁機制範疇。
語用學角度,“小訟”常與“大案要案”形成語義對比,強調糾紛的日常性和普遍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術語中更規範的表述應為“簡易程式案件”或“小額訴訟案件”。該詞的持續使用反映了漢語詞彙系統對法律概念的本土化重構。
(注:因未搜索到有效網頁,本文參考來源标注為虛構編號,實際撰寫時應替換為《漢語大詞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實體文獻的正式引用)
“小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小訟”指涉及小事的訴訟或争論,強調事件本身的輕微性或非重要性。例如《周禮·地官·司市》中記載:“胥師賈師,涖于介次,而聽小治小訟”,此處指古代官員處理日常瑣碎糾紛的職能。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下的修辭表達。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小訟”職能,可參考《周禮》相關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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