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周禮》官名。執掌本鄉兼掌國中的獄訟。《周禮·秋官·鄉士》:“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 鄭玄 注:“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六鄉之獄在國中。”
(2).猶鄉紳。 唐 元稹 《月三十韻》:“司存委鄉士,新拜出郊畿。” 宋 周煇 《清波雜志》卷中:“ 煇 在 上饒 ,於鄉士 餘公 座上,因論詩。”
(3).古代賜給耆老的爵號名。 明 顧起元 《客座贅語·裡士鄉士》:“ 洪武 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詔賜耆老粟帛…… 應天 鳳陽 民八十以上,天下民九十以上賜爵鄉士,與縣官平禮,并免雜役,冠帶服色别議頒行,正官歲一存問。” 清 大汕 《海外紀事》卷六:“日懼羣黎之未安,為田裡樹畜以養之,學校以教之,使率由於日用孝弟之中,秀良特出者,則有鄉士遂士之薦,幹旄爵秩之榮,遂以為君相之愛之如是其至也。”
鄉士(拼音:xiāng shì)為複合詞,由“鄉”(指地方、鄉土)與“士”(指有學識或地位的人)組成,其核心含義為:
“鄉士”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司徒》,職責包括審理鄉内訴訟、監督刑罰執行。如《周禮·秋官》載:“鄉士掌六鄉之獄。”其職位低于“遂士”(掌管郊野司法),高于“縣士”(掌管縣級司法)。
唐宋以後,“鄉士”逐漸脫離官職含義,泛指鄉間有學識或聲望的文人。明代《字彙》釋:“士居鄉者,曰鄉士。”
《周禮·秋官·鄉士》:“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
(譯:鄉士掌管國都中的事務,統計所轄鄉民人數并糾正其過失。)
清代《儒林外史》第三回:“這幾位鄉士,皆是地方上極有體面的。”
(指鄉裡德高望重的讀書人。)
收錄“鄉士”雙重釋義,引《周禮》為官職例證,明清文獻為士紳例證。
詳釋周代官職體系,明确“鄉士”屬地官系統,列《周禮·地官》原文。
強調“士”在複合詞中的社會屬性,區分官職與民間用法差異。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辭書版本及出版社。)
“鄉士”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文化背景下具有多重含義,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周禮》官職
最早見于《周禮·秋官》,指周朝掌管地方獄訟的官員,負責本鄉及國中民數統計與治安管理。如鄭玄注:“六鄉之獄在國中”。其職責兼具行政與司法性質,屬于古代基層治理體系的一部分。
地方鄉紳階層
唐宋文獻中多指代地方上有學識或威望的士紳群體。例如唐代元稹詩中“司存委鄉士”,宋代周煇記載鄉士參與學術讨論的記載,均體現其作為地方知識分子的社會角色。
明代賜予高齡者的爵號
洪武十九年(1386年)起,明朝廷将“鄉士”作為榮譽爵號授予80歲以上的應天、鳳陽地區老人及90歲以上全國高齡者,賦予其見官免禮、免除雜役等特權,以示尊老。
日本江戶時代的特殊武士階層
特指日本江戶時期居住在鄉村的武士(如所述),其身份介于城下武士與農民之間,來源包括歸農田族、富商受封者等。這一含義與中國語境下的“鄉士”無直接關聯,需注意區分。
補充說明:現代使用中,“鄉士”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或文學創作,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指向。例如在《周禮》研究中側重官職考據,而在明清社會史中則關注其作為榮譽制度的實施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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