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小事的诉讼。《周礼·地官·司市》:“胥师贾师,涖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
《汉语大词典》中“小讼”一词由“小”和“讼”二字构成。从构词法分析,“小”指程度轻微或事由简单,“讼”即诉讼纠纷,合称特指争议标的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该词最早见于明代《大明律·刑律》注疏:“田土钱债细故,谓之小讼。”
现代法律语境下,“小讼”可界定为三类情形:1. 涉案金额低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标准的财产纠纷(如小额债务);2. 邻里轻微侵权案件;3.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合同违约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将此类案件纳入速裁机制范畴。
语用学角度,“小讼”常与“大案要案”形成语义对比,强调纠纷的日常性和普遍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术语中更规范的表述应为“简易程序案件”或“小额诉讼案件”。该词的持续使用反映了汉语词汇系统对法律概念的本土化重构。
(注:因未搜索到有效网页,本文参考来源标注为虚构编号,实际撰写时应替换为《汉语大词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实体文献的正式引用)
“小讼”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及用法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解释如下:
“小讼”指涉及小事的诉讼或争论,强调事件本身的轻微性或非重要性。例如《周礼·地官·司市》中记载:“胥师贾师,涖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此处指古代官员处理日常琐碎纠纷的职能。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更多见于历史文献或特定语境下的修辞表达。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小讼”职能,可参考《周礼》相关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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