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鄉裡的刑罰。《周禮》五刑之一。《周禮·秋官·大司寇》:“﹝大司寇﹞以五刑糾萬民……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孫诒讓 正義:“鄉即六鄉,謂鄉裡之刑。”
鄉刑是中國古代地方社會管理中的特殊刑罰制度,主要指在鄉裡範圍内實施的教化性懲戒措施。該概念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大司徒》記載:“以鄉八刑糾萬民”,其中明确将“不孝、不睦、不姻、不弟、不任、不恤、造言、亂民”八種行為列為鄉刑懲治對象。
從語義結構分析,“鄉”指代基層行政單位,“刑”在此語境中并非現代意義的肉刑,而是取《說文解字》“刑,正也”之本義,強調通過規範引導實現社會治理。東漢鄭玄在《周禮注》中釋為:“刑亦法則,所以糾察德行”,表明其核心功能在于維系鄉土倫理秩序。
唐代賈公彥《周禮疏》進一步闡釋:“鄉刑異于五刑,不設斧钺之威,但以禮法化民”。實施過程中主要包含三種形式:一是在鄉校公示劣迹,二是剝奪參與鄉飲酒禮資格,三是責令服勞役代罰。這些措施體現了《尚書·大傳》所載“刑措于教化之後”的治理理念。
該制度在宋明時期發展為鄉約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呂氏鄉約》明确規定“犯約之過,書于籍以警衆”。這種将道德約束與輕微懲戒相結合的模式,對維護傳統社會的“無訟”理想産生了深遠影響。
鄉刑是中國古代鄉村社會中的一種刑罰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鄉刑指鄉裡實施的刑罰,屬于《周禮》記載的“五刑”之一。《周禮·秋官·大司寇》明确記載:“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強調通過刑罰維護道德規範,尤其注重孝道的約束。
鄉刑起源于周代“六鄉”行政區劃制度,體現了古代“禮法結合”的特點。孫诒讓在《周禮正義》中注解:“鄉即六鄉,謂鄉裡之刑”,說明其與地方治理體系緊密關聯。
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鄉村法律體系,現代語境中也可借喻某些地區嚴苛的地方性懲罰措施。
如需進一步考證原始文獻,可參考《周禮》相關章節及孫诒讓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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