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格言。《國語·周語下》:“觀之《詩》《書》,與民之憲言,則皆亡王之為也。”
(2).合乎禮法之言。 漢 趙岐 《<孟子>題辭》:“﹝ 孟子 ﹞恥沒世而無聞焉,是故垂憲言而詒後人。”
"憲言"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屬于較為罕見或古雅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結合字源和典籍用法解釋如下:
"憲"指法則、典範,"言"指言論、話語。合稱"憲言"即具有典範意義的言論,特指符合禮法規範、可作為行為準則的教誨或訓示。
例:《尚書》載"聖谟洋洋,嘉言孔彰",其中"嘉言"與"憲言"意近,均指聖賢的規範性言論。
古代多指帝王或重臣制定的治國方略。如《漢書·藝文志》提及"憲言"為"王官之政典",強調其權威性。
儒家典籍中引申為道德準則。朱熹《四書章句集注》釋"憲章文武"時,以"憲"為效法之義,"憲言"即需效仿的聖賢教誨。
在當代語境中,"憲言"可理解為:
(注:因"憲言"為複合詞,釋義綜合自多部辭書對單字的考據及典籍用例分析。)
“憲言”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格言
指具有警示或指導意義的精煉語句。例如《國語·周語下》中提到:“觀之《詩》《書》,與民之憲言,則皆亡王之為也”,強調通過經典文獻和格言反思曆史教訓。
合乎禮法之言
指符合傳統禮儀規範或法度的言論。漢代趙岐在《<孟子>題辭》中寫道:“(孟子)恥沒世而無聞焉,是故垂憲言而诒後人”,說明孟子通過合乎禮法的言論為後人樹立典範。
如需進一步探讨詞義演變,可參考《國語》《孟子》等原典或權威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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