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逃亡人戶及抄沒等項入籍于官府的産業。 明 顧起元 《客座贅語·條編始末》:“初, 洪武 十八年,恩詔 應天 五府州為 興王 之地,民産免租,官産減租之半。官産者,逃絶人戶暨抄沒等項入籍於官者也。”
“官産”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現多寫作“官産”,指古代或特定時期屬于官府的産業。以下為詳細解釋:
“官産”指因逃亡人戶、抄沒財産等原因被收歸官府管理的産業,屬于公共財産範疇。例如,私自砍伐官産林木即被視為破壞公産的行為(如“私自伐木,便是破壞官産”)。
明代文獻《客座贅語·條編始末》記載,洪武十八年曾對官産作出具體規定:“官産者,逃絕人戶暨抄沒等項入籍於官者也”。這說明官産主要來源于:
官産具有明确的公共屬性: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制度、法律文書時仍會出現類似概念,可類比當代國有資産中的“無主財産”或“罰沒財産”。
《官產》是一個漢字詞語,它由兩個字組成,分别是「官」和「產」。
「官」的部首是「宀」,總共有9劃。「產」的部首是「産」,總共有11劃。
「官產」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在古代中國,官府是國家行使政權的機構,而「產」則代表着産業、財富、資源等。因此,「官產」可以理解為由官府擁有和管理的産業、財富。
「官產」的繁體字寫法為「官產」。
在古時候,「官產」的寫法與現代相似,沒有太大的差異。
1. 國家的官產應該用于人民的福利事業。
2. 官產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和分配。
官產方、官產主義、官產經濟。
國有財産、國有産業。
私人財産、私有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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