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逃亡人戶及抄沒等項入籍于官府的産業。 明 顧起元 《客座贅語·條編始末》:“初, 洪武 十八年,恩詔 應天 五府州為 興王 之地,民産免租,官産減租之半。官産者,逃絶人戶暨抄沒等項入籍於官者也。”
官産指由國家或政府所有、管理及支配的財産資源,涵蓋土地、建築、物資等有形資産及部分無形資産。其核心特征為所有權歸屬國家,管理權由政府機構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處置。以下從不同維度解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産和動産,享有占有、使用及依法處分的權利,但所有權歸屬國家。官産本質是國家所有權在具體領域的體現,區别于集體或私人財産:
清代《大清會典》載明官産涵蓋官田、官房等,由戶部統一管理,嚴禁私占。例如:
當前官産管理依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明确登記、使用、處置全流程監管要求,強調"收支兩條線"原則。
類别 | 典型示例 | 管理主體 |
---|---|---|
行政性官産 | 政府機關辦公樓、公務車輛 |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
資源性官産 | 國有林地、礦産資源、水域 | 自然資源部 |
文化性官産 | 故宮博物院、國家檔案館館藏 | 文化和旅遊部 |
經營性官産 | 政府投資企業股權、閑置房産出租 | 國資委(需財政審批) |
官産處置須嚴格執行"申報-評估-審批-公示"流程:
“官産”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現多寫作“官産”,指古代或特定時期屬于官府的産業。以下為詳細解釋:
“官産”指因逃亡人戶、抄沒財産等原因被收歸官府管理的産業,屬于公共財産範疇。例如,私自砍伐官産林木即被視為破壞公産的行為(如“私自伐木,便是破壞官産”)。
明代文獻《客座贅語·條編始末》記載,洪武十八年曾對官産作出具體規定:“官産者,逃絕人戶暨抄沒等項入籍於官者也”。這說明官産主要來源于:
官産具有明确的公共屬性: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制度、法律文書時仍會出現類似概念,可類比當代國有資産中的“無主財産”或“罰沒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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