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語出《論語·學而》:“賢賢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緻其身。”本謂對妻子要重品德,不重容貌。後多指尊重賢德的人,不看重女色。《漢書·李尋傳》:“聖人承天,賢賢易色,取法於此。” 顔師古 注:“賢賢,尊上賢人。易色,輕略於色,不貴之也。” 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四本第一折:“我卻待‘賢賢易色’将心戒,怎禁他兜的上心來。”《兒女英雄傳》第四十回:“公子此時,一來心裡不安,二來有些發訕,三來也未免動了點兒賢賢易色,滿面周身鬧了個難的神情兒,共總沒得什麼話。”
“賢賢易色”出自《論語·學而》,是子夏提出的道德主張。該成語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一、詞源與結構解析 “賢賢”為動賓結構,第一個“賢”作動詞,意為尊重、重視;第二個“賢”指賢德之人。“易色”存在兩種主流解釋:
二、典籍釋義 《論語》原句:“賢賢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緻其身。”漢代孔安國注:“言以好色之心好賢則善”(《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宋代朱熹《四書章句集注》釋為“賢人之賢,而易其好色之心”。
三、現代應用範疇 該成語既可用于描述婚戀觀——選擇配偶重德輕貌(楊伯峻《論語譯注》中華書局),也可引申為處世準則,強調以敬重态度對待賢能之士。在語義演變中,“色”的涵義從狹義的美色擴展至外在表象。
“賢賢易色”出自《論語·學而》,是子夏提出的道德準則,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原初語境
在《論語》中,子夏将“賢賢易色”與侍奉父母、君主、交友等行為并列,強調内在品德優先于外在表現。傳統注疏多認為此處特指夫妻關系,即選擇配偶應重視德行而非容貌。
引申含義
後世擴展為一種普世價值觀:尊重賢德之人,克制對表象(如美色、物質)的過度追求。如《漢書》引用此語時,已将其升華為治國用人之道。
該成語至今仍被用于倡導注重内在修養、樹立正确價值觀,尤其在物質化社會中,提醒人們避免過度追求外在浮華。
如需進一步考證不同注解,可參考《論語》注疏典籍或權威詞典(如、5、7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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