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司的意思、漕司的詳細解釋
漕司的解釋
亦稱“ 漕運司 ”。管理催征稅賦、出納錢糧、辦理上供以及漕運等事的官署或官員。 北宋 稱轉運司, 南宋 稱漕司, 元 代稱漕運司。 宋 陳亮 《上孝宗皇帝第一書》:“財歸於漕司,而兵各歸於郡。”《宋史·選舉志二》:“ 淳祐 元年, 淮 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梗不可徑達。” 元 危素 《元海運志》:“﹝ 至元 ﹞二十五年,内外分置漕運司二。” 清 錢大昕 《十駕齋養新錄·帥漕憲倉》:“帥、憲、倉一人而已,漕則一路或有兩三人,曰轉運使,曰轉運副使,曰轉運判官,皆漕司也。”
詞語分解
- 漕的解釋 漕 á 利用水道轉運糧食:漕運(舊時指國家從水道運輸糧食,供應京城或接濟軍需)。漕糧。漕河。漕渠。漕船。 筆畫數:; 部首:氵; 筆順編號:
- 司的解釋 司 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别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土地和徒役的長官,後為
專業解析
漕司是中國古代職官名稱,特指宋代主管漕運事務的核心機構——轉運使司的别稱,其職能與曆史演變如下:
一、基本釋義與核心職能
漕司即“轉運使司”,為宋代路級行政機構。其核心職責包括:
- 漕糧督運:統籌征收、押運地方稅糧(主要為米、絹等實物稅)至京師或指定糧倉,保障中央物資供應。
- 財政監察:掌管地方財賦收支,稽查州縣賦稅征收情況,具有財政審計權。
- 官吏監督:兼有舉薦、彈劾地方官員的職權,參與地方行政管理。
二、曆史沿革與職官體系
- 起源演變:唐代始設轉運使,宋代将其制度化。每路設轉運使一員,副使、判官若幹,形成獨立于州縣的垂直管理體系。
- 與“漕臣”關系:漕司長官稱“轉運使”,亦通稱“漕臣”,如《宋史·職官志》載:“轉運使掌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供上及郡縣之費。”
- 職能擴展:南宋後逐漸兼領邊防、刑獄等務,成為地方實際行政長官之一。
三、相關制度與影響
漕司與提刑司(憲司)、安撫司(帥司)、提舉常平司(倉司)并稱宋代路級“監司”,共同構成中央對地方的分權制衡體系。其漕運職能直接維系國家經濟命脈,如《文獻通考》稱:“漕運之利,國用所仰。”
權威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
- 《中國曆史大辭典·宋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
- 《宋史·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文獻通考》,中華書局影印本.
網絡擴展解釋
漕司是中國古代重要的財政與漕運管理機構,其含義及演變如下:
一、基本定義
漕司是宋元時期管理地方財政、稅收及漕運的核心機構,又稱"漕運司"。主要職責包括:
- 催征地方稅賦
- 管理錢糧收支
- 辦理中央物資供應
- 統籌漕運事務
二、曆史沿革
- 北宋:初稱轉運司,趙匡胤于全國設十三道轉運使總攬財賦,後趙匡義分全國為十五路,權力擴展至邊防、刑訟等領域。
- 南宋:正式改稱漕司,成為地方財政核心機構。
- 元代:更名為漕運司,強化漕糧運輸職能。
三、職能擴展
在宋代特殊背景下,漕司的權限遠超財政範疇:
- 兼管地方司法案件審理
- 監督地方官吏廉潔
- 參與邊境防禦事務
- 統籌軍需物資調配
(如《宋史》記載"財歸漕司,兵各歸郡"的軍政分離體系)
四、曆史意義
漕司制度标志着中國古代中央集權財政體系的完善,宋徽宗時期全國增至二十四路漕司,其漕運網絡支撐了京城百萬人口的糧食供應,成為維系王朝運轉的經濟命脈。
以上信息綜合自多部權威古籍及曆史研究資料,完整考證可查閱《宋史·職官志》及宋代財政制度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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