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殿試時複查并最後評定試卷等第的考官。 宋 沉括 《夢溪筆談·故事一》:“及禦試, 王荊公 時為知制誥,與天章閣待制 楊樂道 二人為詳定官。” 宋 王明清 《揮麈前錄》卷三:“ 劉器之 晚居 南京 , 馬巨濟 涓 作少尹。 巨濟 廷試日, 器之 作詳定官所取也。”
"詳定官"是中國古代科舉考試制度中的一種職務名稱,主要用于宋代科舉體系。該官職的職責是負責對考生試卷進行複核、審定,确保評卷結果的公正性與準确性。其職能可分為三個層面:
複核裁定:詳定官需在初考官、覆考官完成評閱後,對存疑試卷進行最終裁定,尤其針對不同考官評分差異較大的卷宗。據《宋會要輯稿·選舉六》記載,該職位需"參校異同,務在精審",具備一票裁決權。
等級劃分:在殿試環節,詳定官要根據考生策論内容評定等第,将結果劃分為五甲(後改為三甲),直接影響進士排名。此制度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百五十六中有明确職能記載。
監督職能:該職位還承擔着監督考官群體的作用。南宋《慶元條法事類·卷五》規定,詳定官若發現閱卷存在舞弊,可直接奏報朝廷請求重審,形成科舉評卷的三級審查機制。
該官職的設置體現了宋代科舉制度的規範化進程,通過多層評審制度減少主觀因素對考試結果的影響。現代學者龔延明在《宋代官制辭典》中強調,詳定官制度的完善是科舉走向嚴密化的重要标志。
“詳定官”是古代科舉制度中的官職,主要職責如下:
指殿試時複查并最終評定考生試卷等級的考官,負責确保選拔的公平性與準确性。
科舉考試中的角色
在殿試環節,詳定官需對初評後的試卷進行複核,确定最終排名。例如宋代沈括《夢溪筆談》記載,王安石(王荊公)曾與楊樂道共同擔任此職。
官員選拔的嚴謹性
該職位多由高級文官兼任,如知制诰、天章閣待制等,體現對人才選拔的重視。
部分資料提到,該詞也可泛指審查決定國家事務的官員,但核心仍與科舉評定相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實例,可參考《夢溪筆談》《揮麈前錄》等宋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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