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judge]∶具有審理和裁決争訟問題的權力的政府官員;尤指法院中的負責法官,通常在任命中這樣命名
(2) [justice]∶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進行審訊和裁決争端并執法的人
(1).司法官吏。《商君書·定分》:“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 元 劉壎 《隱居通議·雜錄》:“ 杜鎬 侍郎兄仕 江 南為法官。” 洪深 《五奎橋》第一幕:“我是一個法官,不能不維護法律的尊嚴。”
(2).對道士的尊稱。《西遊記》第六七回:“不拘到那裡,也尋一個法官把妖拿了,卻怎麼就甘受他三年磨折?”《紅樓夢》第一○二回:“三位法官行香取水畢,然後擂起法鼓。”
(3).見“ 法宮 ”。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職司法人員,其含義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綜合解析:
法律定義與組成 法官指在法院系統中依法審理案件、執行審判權的專業人員,包括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這一群體需通過法定程式任命,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司法權。
核心職責 主要職責是依據法律審理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通過裁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官需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确保審判過程公正無私。
曆史語義演變 "法官"一詞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時期,原指主法之吏;宋代擴展為司法官吏統稱,至近現代專指審判人員。這一演變反映了中國法制傳統與社會文化的變遷。
職業要求 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具備紮實法學知識與實踐經驗,同時需保持中立性,不受外界幹擾。其職業倫理強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既是司法執行者,也是社會矛盾化解者。
社會角色象征 在司法體系中,法官被喻為"用法律稱重的天平",象征司法公正;作為國家司法公信力的具象化體現,承擔着維護法律權威、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使命。
注:如需了解法官任免程式、具體職權劃分等詳細信息,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或訪問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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