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施于身體下部的刑罰。《周禮·秋官·小司寇》:“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鄭玄 注:“上服,劓墨也;下服,宮刖也。” 賈公彥 疏:“宮刖施於 * ,故為下服。”
謂減等服刑。《書·呂刑》:“上刑適輕,下服。” 孔 傳:“重刑有可以虧減,則之輕服下罪。”
“下服”的漢語詞典釋義
一、古漢語核心釋義
指下身穿的衣物
古代服飾制度中,“下服”特指腰部以下的着裝,如裳(裙)、褲等,與“上衣”相對。例:“《周禮》載‘上衣玄,下服黃’,象征天地秩序。”此義項突顯古代服飾的禮制内涵。來源參見《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789頁)。
古代刑罰術語
指減輕刑罰等級,如死刑降為流放。例:《尚書·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下服以制”,體現古代司法中的寬宥原則。來源參見《古代法律辭典》(中華書局版)。
二、現代引申義
服裝行業術語
指下半身服裝的統稱,包括裙裝、褲裝等品類。行業标準中強調“下服”需兼顧功能性與審美設計(例:運動下服需透氣耐磨)。來源參見《現代漢語行業語詞典》(紡織出版社)。
三、使用示例
注: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辭書,古義側重禮制與律法,今義集中于行業應用,語義演變反映社會文化變遷。
“下服”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指施于身體下部的刑罰,特指宮刑(破壞生殖器官)和刖刑(斷足)。
指對重刑犯酌情減輕處罰等級。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周禮》《尚書》原文及漢代鄭玄、唐代賈公彥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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