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wner of lost property] 物資或物品所有者,一般指被盜竊或遺失的財物的擁有者
繳獲的盜竊物都歸還了物主
對物品擁有所有權的人。《隋書·張虔威傳》:“ 虔威 嘗在塗,見一遺囊,恐其主求失,因令左右負之而行。後數日,物主來認,悉以付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七回:“那醎水妹表明他不見了物主,送來存放待領的話。” 王西彥 《鄉下朋友》:“兩個挑夫停歇在那裡等候物主。”
物主指物品的所有者,即對某物擁有所有權或支配權的人。該詞強調物品歸屬的法律關系,常見于法律文書、日常物品交接等語境。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物主”指物品的所有人。例如:“失物招領處正在尋找錢包的物主。”此釋義明确指向所有權主體,不涉及使用權、保管權等其他權益。
在民法範疇,“物主”與“所有權人”概念重合,享有《民法典》規定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第二百四十條)。例如:“物權變動需經物主同意。”此處凸顯其處置權的排他性。
區别于“持有人”“保管人”等臨時支配狀态,“物主”強調法定歸屬關系。如:“拾得遺失物應返還物主。”即使物品脫離實際控制,所有權關系仍存續。
權威參考文獻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 夏征農, 陳至立 主編.《辭海》(第七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1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律出版社, 2020.
“物主”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某件物品的所有者或擁有者。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層面的具體規定,建議參考《民法典》或咨詢專業法律解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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