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誣扳 ”。1.招供的時候憑空牽扯别人。《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五:“今日有個下處主人 江溶 ,被海賊誣扳,吏典熟知他是良善人戶,必是仇家所陷。” 清 林則徐 《籌議嚴禁鴉片章程折》:“一則以犯者太多,有不可勝誅之勢,若議刑過重,則弄法滋姦,恐訐告誣攀,賄縱索詐之風,因而愈熾。”
(2).泛指憑空攀扯。 魯迅 《且介亭雜文·儒術》:“經其推勘,已知前出的《王若虛傳》文,上半據 元好問 《内翰王公墓表》,後半卻全取 劉祁 自作的《歸潛志》,被誣攀之說所蒙蔽了。”
誣攀(wū pā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本義及引申義三個層面解析:
本義指虛構不實之辭陷害他人。《說文解字》釋為“加也”,即強加罪名于他人。如《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載“誣善之人其辭遊”,強調捏造事實的欺騙性。
原意為牽扯、拉拽,引申為牽連他人。《廣雅·釋诂》注“攀,引也”,如《史記·酷吏列傳》中“攀折諸侯”,含強行拉扯之意。
誣攀指在訴訟或審訊中,捏造事實并牽連無辜者的行為,常見于以下場景:
例:清代《刑案彙覽》載“囚畏刑誣攀良民”,反映刑訊逼供下誣攀的典型現象。
如明代錦衣衛“诏獄”中,常因一人犯罪而“誣攀坐連數百人”(《明史·刑法志》)。
誣攀被視為喪失誠信的卑劣行徑,儒家強調“無征不信”(《禮記·中庸》),譴責捏造牽連的行為破壞社會信任。
曆代法典如《唐律疏議》設“誣告反坐”條款,規定“諸誣告人者,各反坐”,旨在遏制誣攀之風。
詞語 | 核心差異 |
---|---|
誣陷 | 側重虛構罪名,未必牽連他人 |
株連 | 強調因血緣/關系受罰,無需捏造 |
攀誣 | 同“誣攀”,詞序異而義同 |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依據權威紙質文獻;現代法律條文參見全國人大官網 http://www.npc.gov.cn )
“誣攀”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字面含義
指在招供或陳述時憑空牽扯他人,或泛指無依據地攀扯、牽連他人。該詞可拆解為“誣”(誣陷、虛構事實)和“攀”(攀扯、牽連),合指通過捏造事實将無辜者卷入案件中。
具體場景
常用于司法或審訊場景,例如犯人為了減輕自身罪責,虛構他人參與犯罪;或出于報複等目的,故意編造他人涉案的虛假供詞。
曆史文獻
現代例句
魯迅在《儒術》中引用案例,揭露史料中因“誣攀”導緻的記載錯誤,強調需警惕虛假攀扯對事實的扭曲。
“誣攀”既指具體司法行為中的不實牽連,也泛指日常生活中無依據的攀扯,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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