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rofess]∶公開宣稱;聲言
他聲稱有病而不去上班
(2) [publicity]∶聲名
聲稱籍甚
(1).名聲;聲譽。 漢 司馬相如 《難蜀父老》:“故休烈顯乎無窮,聲稱浹乎于茲。” 唐 薛用弱 《集異記·王維》:“時進士 張九臯 ,聲稱籍甚。” 宋 孫光憲 《北夢瑣言》卷三:“ 唐 鄭愚 尚書, 廣州 人,雄才奧學,擢進士第,敭歷清顯,聲稱烜然。” 清 黃景仁 《壽陽懷古》詩之二:“華門俠氣有聲稱,竄竊俄誇土運乘。”
(2).聲言;公開表示。 揆鄭 《哀政聞社員》:“昔以保皇為标誌,今以政聞為聲稱。” 方之 《内奸》:“據某‘深挖’心理學家聲稱:這種晝夜難分、陰陽混淆的環境,有利于罪人忏悔罪行。”
“聲稱”是現代漢語中表示公開表達立場或主張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言語或文字形式對外界作出明确表态。《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公開表示;宣稱”,強調行為主體帶有明确目的性的表達過程。
從語義特征分析,該詞包含三個維度:一是指向主體主動發聲的行為特征,如“公司聲稱已取得專利”;二是包含主張内容的真實性待驗證性,常見于法律文書或争議事件,例如“當事人聲稱未收到通知”;三是隱含立場宣示功能,多用于政治、商業等正式場景,如“國家代表聲稱維護主權完整”。
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用法詞典》指出,該詞在使用時需搭配具體主張内容作賓語,且常與“公開”“正式”等狀語連用,形成“公開聲稱”“鄭重聲稱”等固定搭配模式。與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大詞典》中“聲言”“宣稱”等近義詞相比,“聲稱”更突出表達行為的正式性和傳播意圖。
典型應用見于《人民日報》法律案例報道:“原告聲稱被告存在違約行為,并提交了相關證據鍊”(2023年司法文書用語範例)。這種用法印證了該詞在司法語境中既表明主張立場,又隱含需舉證驗證的語言特性。
“聲稱”是一個動詞,表示公開表達或宣稱某種觀點、事實或立場,但通常隱含着所述内容可能存在争議、缺乏證據或需要驗證的意味。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開表達
指以明确的方式向外界傳達某種信息,如“他聲稱自己是目擊者”。
隱含不确定性
使用時可能暗示所述内容未完全證實,例如“商家聲稱産品有特效,但消費者存疑”。
語法結構
常接賓語從句或直接引語,如“她聲稱(自己)從未收到通知”。
語境傾向
多用于法律、新聞或辯論場景,如“被告聲稱無罪”或“研究報告聲稱發現新證據”。
通過結合語境和證據支撐,可以更準确地判斷“聲稱”的具體含義及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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