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刑法規定可以寬恕的五種罪過。《書·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 曾運乾 正讀:“五過,疑於五刑、五罰而為過失者……五辭與罰仍不相應,是罰之疑者也,則質之於五過而宥免之。”
(2).五種過失。 漢 王充 《論衡·感類》:“以 湯 遭旱,自責以五過也。”
“五過”在漢語詞典中主要有兩層含義,分别源于古代法律術語和現代引申用法:
指中國古代司法審判中官吏可能犯的五種過失行為,最早見于《尚書·呂刑》。具體包括:
依仗權勢或官官相護而枉法裁判。
利用職權公報私仇或篡改供詞。
因親屬關系而徇私舞弊。
收受賄賂導緻判決不公。
接受請托或受舊交影響而偏袒一方。
《尚書·呂刑》規定,凡犯此五過的司法官,與罪犯同罪。
來源:
在非法律語境中,“五過”可泛指五種過錯或失誤,但需結合具體領域定義。例如:
來源:
“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貨、惟來。” ——《尚書·呂刑》
企業制定“五過問責制”規範員工行為,避免工作疏漏。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選擇釋義,古代法律含義更具權威性。
“五過”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因領域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指司法官員在審判中需避免的五種渎職行為,源于《尚書·呂刑》,具體包括:
出自《素問·疏五過論》,指醫生在診治中的五種過失:
《靈樞·五禁》提出“補瀉無過其度”,指針刺時補瀉手法不可過度,否則可能:
“五過”在不同語境下的核心共性為對“度”的規範,既包括司法行為的倫理邊界,也涵蓋醫學診治的謹慎原則。若需進一步了解某一領域的細節,可參考相關古籍或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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