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以錢財之事付托。
“托財”一詞在漢語詞典中屬于古漢語用法,現代漢語中已不常見。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委托形式進行財物管理或轉移的行為,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詞義構成
“托”即委托、寄托,含信任交付之意;“財”指金錢、資産等物質資源。二字組合後形成動賓結構,表示将財物交予他人代為保管或處理。此用法多見于明清契約文書,如《明清經濟文書》中記載“立契托財于中人,以保田産”。
曆史語境
該詞常見于古代民間經濟活動中,具有法律契約屬性。據《中國曆代契約彙編》考證,托財行為需訂立“托書”,并由保人見證,體現古代物權委托制度的雛形。例如清代徽州商幫常以此形式委托同鄉管理異地資産。
現代關聯
當代法律術語中,“托財”概念已發展為“財産信托”,《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明确其“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財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的定義。二者在財物委托的核心内涵上具有延續性,但古語“托財”更側重民間口頭約定,而現代信托則具備法定框架。
參考資料: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國曆代契約彙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官方釋義。
“托財”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下略有差異,主要可從以下兩個角度理解:
根據高權威性來源(漢典)及多部詞典解釋,“托財”指将錢財事務委托給他人處理。具體分解為:
部分資料(如)将其視為成語,解釋為“借助他人力量獲取財富或解決經濟問題”。但此用法在其他權威來源中較少出現,可能屬于特定語境或現代引申義。
如需更詳細例證,可參考《說苑》原文或信托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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