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樂舞的規模超越禮制的規定。《穀梁傳·隱公五年》:“舞夏,天子八佾,諸公六佾,諸侯四佾。初獻六羽,始僭樂矣。” 範甯 集解:“下犯上謂之僭。”
「僭樂」是由「僭」與「樂」組合而成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超越身份等級、違背禮制規範而享受本不屬于自身階層的音樂或娛樂活動。該詞源于中國古代禮樂制度,具有鮮明的倫理批判色彩。
從構詞角度分析,「僭」本義為逾越本分,《說文解字》釋為「假也,以下僭上」,特指下級冒用上級的禮儀規制;「樂」在周代禮制中專指與身份等級相匹配的樂舞規模,《禮記·樂記》載「禮樂刑政,其極一也」,強調不同階層使用樂器的種類、舞者人數均有嚴格規定。兩字組合後,「僭樂」特指諸侯、士大夫等違反周禮規定,擅自使用高于自身爵位的樂舞規格,如《春秋左傳注》記載魯國季氏「八佾舞于庭」,即屬典型僭樂行為。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批評違背禮制的政治現象,如《漢書·禮樂志》斥責「諸侯卿大夫僭樂逾制」,反映儒家「正名」思想對禮樂制度的維護。現代漢語中,其使用場景已擴展至比喻性語境,可形容任何逾越規範、破壞秩序的享樂行為。
“僭樂”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與禮制規範密切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僭樂”指在樂舞的規模或形式上超越自身身份等級的規定,屬于禮儀制度中的僭越行為。例如,古代不同等級的貴族在舞蹈隊列(佾)和樂器使用上有嚴格限制,若擅自突破則構成“僭樂”。
該詞最早見于《穀梁傳·隱公五年》:“舞夏,天子八佾,諸公六佾,諸侯四佾。初獻六羽,始僭樂矣。” 範甯注解為“下犯上謂之僭”,即地位低者冒用高規格禮儀的行為。
“僭”指越權或越級,“樂”特指禮制中的樂舞。這一行為不僅違反等級制度,還暗含對權力秩序的挑戰,可能引發政治或社會矛盾。
部分現代釋義将“樂”引申為“對權益的滿足”,強調越權侵占他人利益的行為,但此用法較少見于古籍,更多屬于現代語境下的擴展。
該詞核心含義源于古代禮制,需結合曆史背景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穀梁傳》原文及漢典等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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