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産,産業。 元 楊梓 《霍光鬼谏》第四折:“滅九族誅戮了髫齔,斬全家抄估了事産。”《元典章新集·诏令·至治改元诏》:“百姓流移,蓋非得已,如欲復業者……原抛事産,全行付給,仍免差稅三年。”
“事産”釋義
“事産”為漢語古語詞,現罕用,屬“事産”的繁體異寫形式,指與個人生計、家業相關的資産或産業,核心含義為家産、財産。以下從詞義、用法及典籍依據展開分析:
詞義構成
二者合成“事産”,強調與家庭生計直接相關的物質資源,如田地、房屋、錢糧等。
曆史語境中的含義
宋代以降,“事産”常出現于戶籍、訟狀等公文,特指登記在冊的家庭資産。例如:
《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載:“分爨異居,各占事産。”
此處指分家後各自占有的家産。
法律文書中的使用
南宋判例集《名公書判清明集》多次以“事産”表述財産糾紛中的家業歸屬,如:
“兄弟争葬父,各以事産為據。”
表明其作為法律承認的財産憑證。
戶籍制度的關聯
《宋史·食貨志》載宋代推行“五等丁産簿”,登記民戶“丁口、事産”,此處“事産”與人口并列,為賦稅征收的核心依據。
與“物業”的異同
明代《大明律》将“事産”與“物業”并提(如“典賣田宅不稅契者,沒其物業事産”),可見二者均指不動産及重要動産,但“事産”更側重家業整體性。
“事産”一詞隨時代簡化,現代漢語通用“事産”或“財産”。其古義仍存于方言及文獻研究,如閩南語“家事産”(ka-sū-sán)保留“家業”之意。當代《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條,釋義為:“家産,産業”。
權威參考來源
“事産”是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歸納如下:
1. 基本釋義
指家産、産業,多用于元代文獻,表示家庭或家族擁有的財産、土地等物質資源。例如《元典章》中提到“原抛事産,全行付給”,即指歸還百姓原有的産業。
2. 文獻例證
3. 曆史背景
“事産”一詞常見于元代法律與戶籍文書,與土地制度、財産分配密切相關,反映當時政府對民間財産的管理方式。
4. 現代使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屬于曆史詞彙,多見于研究元代社會經濟的文獻或古籍注釋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元典章》等元代史料或相關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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