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徒奴隸,服勞役的犯人。《管子·輕重乙》:“今發徒隸而作之,則逃亡而不守。”《後漢書·隗嚣傳》:“民坐挾銅炭,沒入鐘官,徒隸殷積,數十萬人。”《三國演義》第六三回:“﹝ 彭羕 ﹞因直言觸忤 劉璋 ,被 璋 髠鉗為徒隸,因此短髮。”
(2).專指獄卒。 漢 司馬遷 《報任少卿書》:“當此之時,見獄吏則頭槍地,視徒隸則正惕息。”
徒隸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複合詞,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本義指服勞役的罪犯與奴隸
這是“徒隸”最核心的含義。“徒”在古代常指被判處強制勞役的刑徒(如《說文解字》釋“徒”為“步行也”,引申指服勞役者);“隸”本指奴隸、賤役(如《說文解字》釋“隸”為“附箸也”,指附屬之人)。兩者結合,“徒隸”特指因犯罪而被罰作苦役的刑徒以及地位低賤、沒有人身自由的奴隸群體。他們是古代社會最底層的勞動者,常從事築城、修路、采礦等繁重體力勞動。例如《漢書·惠帝紀》載:“發諸侯王、列侯徒隸二萬人城長安。”此處“徒隸”即指被征發服勞役的刑徒和奴隸。
引申指地位卑賤的差役或仆從
隨着詞義演變,“徒隸”有時也泛指地位低下、供人驅使的差役、仆從。雖然其身份不一定都是罪犯或奴隸,但在社會等級觀念中,他們被視為卑賤之人。例如清代小說中可能用“徒隸”來指稱衙門裡的低等差役。
“徒隸”一詞主要承載了古代中國社會等級制度和刑罰制度的信息,其核心意義是指因犯罪而服勞役的刑徒和沒有人身自由的奴隸,他們是社會的最底層。引申義則泛指地位卑賤、供人驅使的差役或仆從。這個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但在閱讀古籍或研究古代社會制度時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參考來源:
“徒隸”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有兩層含義:
刑徒奴隸,服勞役的犯人
指因犯罪被判處勞役的犯人,屬于社會底層群體。例如:
專指獄卒
在特定語境下,也可指監獄中的看守人員。例如:
部分網絡解釋(如“徒弟學習隸書”)屬于誤讀,需結合權威曆史文獻理解其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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