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产,产业。 元 杨梓 《霍光鬼谏》第四折:“灭九族诛戮了髫齔,斩全家抄估了事产。”《元典章新集·诏令·至治改元诏》:“百姓流移,盖非得已,如欲復业者……原抛事产,全行付给,仍免差税三年。”
“事産”释义
“事産”为汉语古语词,现罕用,属“事产”的繁体异写形式,指与个人生计、家业相关的资产或产业,核心含义为家产、财产。以下从词义、用法及典籍依据展开分析:
词义构成
二者合成“事産”,强调与家庭生计直接相关的物质资源,如田地、房屋、钱粮等。
历史语境中的含义
宋代以降,“事産”常出现于户籍、讼状等公文,特指登记在册的家庭资产。例如: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载:“分爨异居,各占事産。”
此处指分家后各自占有的家产。
法律文书中的使用
南宋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多次以“事産”表述财产纠纷中的家业归属,如:
“兄弟争葬父,各以事産为据。”
表明其作为法律承认的财产凭证。
户籍制度的关联
《宋史·食货志》载宋代推行“五等丁产簿”,登记民户“丁口、事産”,此处“事産”与人口并列,为赋税征收的核心依据。
与“物业”的异同
明代《大明律》将“事産”与“物业”并提(如“典卖田宅不税契者,没其物业事産”),可见二者均指不动产及重要动产,但“事産”更侧重家业整体性。
“事産”一词随时代简化,现代汉语通用“事产”或“财产”。其古义仍存于方言及文献研究,如闽南语“家事产”(ka-sū-sán)保留“家业”之意。当代《汉语大词典》收录该词条,释义为:“家产,产业”。
权威参考来源
“事産”是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及用法可归纳如下:
1. 基本释义
指家产、产业,多用于元代文献,表示家庭或家族拥有的财产、土地等物质资源。例如《元典章》中提到“原抛事产,全行付给”,即指归还百姓原有的产业。
2. 文献例证
3. 历史背景
“事产”一词常见于元代法律与户籍文书,与土地制度、财产分配密切相关,反映当时政府对民间财产的管理方式。
4. 现代使用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属于历史词汇,多见于研究元代社会经济的文献或古籍注释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元典章》等元代史料或相关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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