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條文,陷人以罪。 清 錢謙益 《兵部尚書李公神道碑》:“小大之獄,必以情本倫常依法比,不為深文周内。” 清 薛福成 《庸盦筆記·轶聞·谳獄引律同而不同》:“餘合二事觀之,前之所斷,不愧南山鐵案,蓋其情實可誅,則雖死而無怨也;後之所斷,不免深文周内,罪不當死而死。”亦作“ 深文周納 ”。 魯迅 《華蓋集續編·可慘與可笑》:“這也許是‘刀筆吏’式的深文周納。” 郭沫若 《十批判書·前期法家的批判》:“假使是這樣,那麼 韓非 的非難不免有類深文周納。”參見“ 深文 ”。
“深文周内”是一個源自古代司法實踐的成語,現多用于形容刻意曲解法律條文或周密羅織罪名以陷人于罪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如下:
此成語源于《史記·酷吏列傳》對漢代酷吏張湯的記載:
“(張湯)與趙禹共定諸律令,務在深文。”
意指張湯制定法律時刻意追求條文嚴苛,便于羅織罪名。後世擴展為司法中濫用法律手段的行為,如清代方苞《獄中雜記》揭露的“深文周納”現象(注:“内”與“納”通假)。
定義:“謂苛刻周密地援用法律條文,陷人于罪。”
釋義:“深文,苛細周密地援用法律條文;周内,周密地羅織罪狀。指苛刻周密地援用法律條文,陷人于罪。”
某些曆史時期的冤案,往往是執法者深文周内、羅織罪名的結果。
“深文周内”揭示了權力對法律的工具化濫用,其曆史淵源與當代警示意義使其成為批判性語境中的重要詞彙。理解這一成語,需結合古代司法實踐與現代社會對程式正義的追求。
“深文周内”是一個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權威來源中存在一定差異,但核心解釋可歸納如下:
含義:指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條文,羅織罪名以陷害他人。
注音:shēn wén zhōu nà(部分來源标注為“nèi”,但主流讀音以“nà”為主)。
清代史學家曾用此詞描述政治鬥争:“滿洲太祖以七恨誓師,未必無深文周内之言,然明之無端起釁,亦不得謂無咎。”
現代可用于批評法律濫用現象,例如:“司法應注重證據,避免深文周内,損害公正性。”
“深文周内”強調通過嚴苛解釋法律條文構陷他人,需注意與“深奧文章”等字面含義區分。其用法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制讨論中,反映對法律工具化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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