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清 钱谦益 《兵部尚书李公神道碑》:“小大之狱,必以情本伦常依法比,不为深文周内。”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轶闻·谳狱引律同而不同》:“余合二事观之,前之所断,不愧南山铁案,盖其情实可诛,则虽死而无怨也;后之所断,不免深文周内,罪不当死而死。”亦作“ 深文周纳 ”。 鲁迅 《华盖集续编·可惨与可笑》:“这也许是‘刀笔吏’式的深文周纳。” 郭沫若 《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假使是这样,那么 韩非 的非难不免有类深文周纳。”参见“ 深文 ”。
“深文周内”是一个源自古代司法实践的成语,现多用于形容刻意曲解法律条文或周密罗织罪名以陷人于罪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如下:
此成语源于《史记·酷吏列传》对汉代酷吏张汤的记载:
“(张汤)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
意指张汤制定法律时刻意追求条文严苛,便于罗织罪名。后世扩展为司法中滥用法律手段的行为,如清代方苞《狱中杂记》揭露的“深文周纳”现象(注:“内”与“纳”通假)。
定义:“谓苛刻周密地援用法律条文,陷人于罪。”
释义:“深文,苛细周密地援用法律条文;周内,周密地罗织罪状。指苛刻周密地援用法律条文,陷人于罪。”
某些历史时期的冤案,往往是执法者深文周内、罗织罪名的结果。
“深文周内”揭示了权力对法律的工具化滥用,其历史渊源与当代警示意义使其成为批判性语境中的重要词汇。理解这一成语,需结合古代司法实践与现代社会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深文周内”是一个成语,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权威来源中存在一定差异,但核心解释可归纳如下:
含义:指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罗织罪名以陷害他人。
注音:shēn wén zhōu nà(部分来源标注为“nèi”,但主流读音以“nà”为主)。
清代史学家曾用此词描述政治斗争:“满洲太祖以七恨誓师,未必无深文周内之言,然明之无端起衅,亦不得谓无咎。”
现代可用于批评法律滥用现象,例如:“司法应注重证据,避免深文周内,损害公正性。”
“深文周内”强调通过严苛解释法律条文构陷他人,需注意与“深奥文章”等字面含义区分。其用法多见于历史文献或法制讨论中,反映对法律工具化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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