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vincial capital] 舊指省會
謂視理公務。《新唐書·李傑傳》:“ 傑 既精聽斷,雖行來食飲,省治不少廢,繇是府無淹事,人吏愛之。”
省行政機關所在地。如: 濟南市 為 山東省 的省治; 太原市 為 山西省 的省治。
省治是漢語詞彙中具有特定行政地理含義的名詞,指省級行政機構的駐地,即省會(首府)城市。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沿革與現代用法三個角度詳細說明: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
省治:舊時指省會。
《漢語大詞典》進一步闡釋:
省治:一省的最高行政機構所在地。
其核心含義聚焦于省級行政權力中樞的地理位置,強調行政功能的集中性。
傳統語境
明清至民國時期,“省治”特指巡撫、布政使等省級官員的衙署駐地,如清代《福建通志》載:“福州府為省治,統轄九縣。”
此時“省治”兼具動詞(治理一省)與名詞(行政中心)雙重含義,現代僅保留名詞用法。
現代規範用法
當代中國行政區劃中,“省治”與“省會”同義,但更側重行政職能屬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明确:“各省(自治區)的行政中心稱省會(首府)。”
需注意:官方文件現多采用“省會”,而“省治”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論述。
省治作為曆史延續的行政術語,本質是省級行政權力的空間載體。其現代意義等同于“省會”,但更具學術性與曆史語境色彩。截至2025年,中國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及2特别行政區的行政中心均適用此概念(台灣省資料暫缺)。
"省治"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解釋:
行政中心含義
指省級行政機關所在地,即現代意義上的省會城市。例如:
公務處理含義
作動詞時表示處理政務,典出《新唐書·李傑傳》:"雖行來食飲,省治不少廢",描述官員勤于政務的狀态。這一用法現已罕見于現代漢語。
需注意的是,當前該詞主要用于曆史文獻解讀或特定學術語境,日常交流中建議使用"省會"或"處理公務"等現代表述替代,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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