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篣捶。篣,通“ 搒 ”。《後漢書·袁紹傳》:“故太尉 楊彪 ,歷典二司,元綱極位。 操 因睚眦,被以非罪,篣楚并兼,五毒俱至,觸情放慝,不顧憲章。”
篣楚(páng chǔ)是古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詞義及曆史用法三方面解析:
一、字源構成 “篣”為竹制刑具,《說文解字》釋其“竹名也,一曰竹笞”,《玉篇》注“篣,笞也”,特指竹闆或竹鞭類器具。“楚”本指荊條,《禮記·學記》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鄭玄注“楚,荊也”,後引申為刑杖的代稱。二字組合後,“篣楚”既可作名詞指代刑具,亦可作動詞表示鞭笞行為。
二、詞義分層
名詞義項
《漢語大詞典》明确标注其指“竹制與荊條制的刑具”,如《漢書·刑法志》載“笞者,篣楚長五尺”,描述漢代刑罰中篣楚的形制。
動詞義項
《古代漢語詞典》釋為“以竹荊鞭打”,如宋代《折獄龜鑒》記“吏以篣楚脅之”,體現古代審訊中的暴力手段。此用法多含威逼、懲戒之意。
三、曆史語境特征
該詞集中見于漢唐至明清的律法文獻與公案記錄,反映古代司法體系中笞刑的普遍性。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特别強調“篣楚非死器,所以恥之”,揭示其兼具肉體懲罰與精神羞辱的雙重功能。
(參考資料:《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4年版;《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篣楚”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國語辭典》或古代刑罰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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