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體利益是指社會成員共同享有的物質與精神權益總和,其核心在于維護群體生存發展的整體需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社會或團體中多數人共享的公共利益",強調其與個人利益的辯證關系。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共享性
以集體成員共同需求為基礎,如公共設施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等,需通過資源整合實現效能最大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概念手冊》)。
約束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明确規定,集體利益構成公民行使權利時的法定邊界,當個人行為損害集體權益時需受法律規制。
動态平衡
根據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研究顯示,現代社會治理中集體利益并非固定範疇,需在經濟發展、文化傳承、生态保護等領域建立動态調整機制。
該概念與相近術語存在顯著差異:不同于"公共利益"的全民屬性,集體利益特指特定組織或社群的共同訴求;相較于"團體利益"的封閉性,其更強調社會價值導向下的開放共享特征(《法學研究》2023年第2期)。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将"集體利益受損"作為集體訴訟立案的實質性審查标準。
“集體利益”是指一個群體、組織或社會共同體的整體福祉和需求,強調通過維護群體共同目标、資源共享或協作來實現整體效益最大化。其核心在于超越個體利益,保障群體的穩定、發展和長遠價值。
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基本内涵:集體利益是群體成員共享的權益,如國家利益(國防安全)、企業利益(持續經營)、社區利益(公共設施完善)等。它通常通過制度、規則或道德約束來實現。
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兩者既可能統一(如企業盈利帶動員工收入增長),也可能沖突(如個人便利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健康的集體利益機制需兼顧平衡,而非完全犧牲個體。
維護意義:集體利益是社會協作的基礎,能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如公共交通系統)、抵禦外部風險(如防疫措施),并推動可持續發展(如碳排放管控)。
實踐領域:在政策制定中體現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在法律層面表現為公共財産保護;在道德範疇涉及集體榮譽感與社會責任感。
例如:疫情防控期間佩戴口罩既是保護他人(集體健康),也是維護自身安全(個體利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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