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謂上司的委派。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詳文贅說》:“卑職于某月某日遵奉憲委,隨申 沂州 ,定期會同踏勘。”
“憲委”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組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和相關領域語境分析。“憲”指代憲法、憲章,具有根本性法規的權威屬性;“委”通常指委員會或委托,體現組織職能或授權關系。綜合來看,“憲委”可理解為與憲法事務相關的委員會或受憲法授權的組織機構,常見于法律或政治文獻中。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釋義,“憲”明确指向國家根本大法,而國家機構中設立的“委員會”需依法行使職權(來源:中國人大網)。例如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其職能可作為理解“憲委”概念的參考框架。此類機構通常承擔憲法解釋、法律審查等職責,具有法定權威性。
在行政語境中,“憲委”亦可能指向依據憲法條款設立的臨時性授權機構。例如國務院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可設立專項工作組,此類組織需嚴格遵循憲法精神行使委托權力(來源:中國政府網)。這一用法多見于規範性文件中對特定機構的簡稱,但尚未形成标準化詞典定義。
“憲委”是一個具有曆史語境和現代擴展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舊時官員接受上司的正式委派或指令。該用法多見于清代文獻,例如《福惠全書》中記載下級官員“遵奉憲委”執行任務。
詞源與結構
部分資料提到“憲委”可指依法成立的委員會(如憲法規定的機構或選舉委員會),但此用法較少見,且多依賴具體法律文本的界定。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莅任·詳文贅說》中記載:“卑職于某月某日遵奉憲委,隨申沂州,定期會同踏勘。” 此處“憲委”明确指向上級的行政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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