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時實行兩稅法,稱按錢折價交納粟帛為折納。 宋 時亦稱以産業償還官欠。參閱《舊唐書·食貨志二》、 宋 蘇轼 《應诏論四事狀》、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
“折納”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經濟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将應繳納的實物賦稅折算為其他形式(如貨币、布帛等)進行繳納的制度。該制度在中國古代賦稅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詞義分解
“折”為折算、轉換之意,“納”即繳納、交納,二者組合構成賦稅領域的專業術語,體現古代稅收形式的靈活性。例如唐代兩稅法推行後,百姓常将谷物按市價折算為銅錢繳納,稱為“折錢納粟”。
二、曆史演變
三、關聯術語
與“和買”“科配”等制度共同構成古代賦稅體系,其中“折納”特指政府強制規定的折算标準,不同于市場自願交易。《中國經濟制度史》強調其具有“半市場化外殼下的行政調控”特性。
“折納”是一個曆史經濟術語,在不同朝代的具體含義略有差異,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指将實物稅賦按市價折算為錢币或其他形式繳納的稅收方式。唐代兩稅法推行後,百姓需将原繳納的粟、帛等實物,根據官方定價折算成錢币上交,這一過程稱為“折納”。
曆史背景
唐代實行兩稅法後,政府為方便財政管理,要求部分稅項以貨币形式繳納。但實際執行中,常因市場波動導緻折算比例不合理,加重百姓負擔。宋代延續此制度,并擴展至以産業抵償官方債務的場景。
詞義演變
現代部分詞典(如)将其引申為“存入錢財”,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曆史文獻支持,可能屬于現代延伸義。核心含義仍以稅收折算為主。
擴展說明
折納制度反映了古代貨币經濟與實物經濟的矛盾,蘇轼在《應诏論四事狀》中曾批評其弊端。需注意與“折變”(宋代類似制度)區分,兩者均涉及賦稅折算,但具體規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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