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代僧人為罪人祈福免罪的佛事活動。《續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三十一年》:“西僧為佛事,請釋罪人祈福,謂之‘秃魯麻’。豪民犯法者,皆賄賂之求免。”
“秃魯麻”是元代特有的法律術語,專指審判、斷案這一司法行為。它源自蒙古語,是元代司法制度中一個核心概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詞義與司法職能: “秃魯麻”的核心含義是“斷”或“斷事”,特指對訴訟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在元代中央機構“大宗正府”(後改名)中,設有“秃魯花赤”(斷事官),其職責就是“掌判諸斡耳朵、諸王、驸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所犯一切公事”。這裡的“判”即執行“秃魯麻”的過程。
制度背景與機構設置: 元代司法體系融合了蒙古舊制與中原傳統。“秃魯麻”作為司法審判的核心環節,主要由大宗正府(後稱宗正府、也可劄魯忽赤)負責,其長官“劄魯忽赤”(斷事官)是最高司法長官之一,負責審理蒙古、色目人及涉及諸王、驸馬的重要案件。該機構及其職能是“秃魯麻”得以實施的組織保障。
法律依據與程式特征: “秃魯麻”的審判依據主要是蒙古的“劄撒”(法令)和元朝頒布的《大元通制》等法典。其程式帶有遊牧民族特色,強調長官(斷事官)的權威和口述裁斷,雖然後期也吸收了中原的文書化、程式化特點。它代表了元代多元法律文化交融下的司法實踐。
曆史演變與影響: “秃魯麻”制度源于蒙古汗國時期,成吉思汗即任命大斷事官掌管司法。入主中原後,該制度得以保留并系統化,成為元代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深刻影響了元代的司法運作,體現了蒙古統治者對核心司法權力的掌控。隨着元朝滅亡,這一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司法術語和制度也隨之消失。
權威來源參考:
“秃魯麻”是元代曆史中一個特定術語,其核心含義與佛教活動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元代僧人為罪人舉行的一種佛事活動,通過誦經祈福來減免罪責。該詞源自蒙古語或藏語音譯,具有宗教與司法結合的特色。
據《續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三十一年》記載,西僧(可能指西藏或西域僧人)以佛事名義請求釋放罪人,稱為“秃魯麻”。當時豪強違法者常通過賄賂僧人獲得赦免。
這一現象反映了元代宗教權力對司法的幹預,成為特權階層逃避懲罰的途徑,側面揭示了當時社會腐敗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該詞屬于曆史專有名詞,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使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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