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付給作詩文書畫的人的報酬。 宋 曾慥 《高齋漫錄》:“ 歐公 作 王文正 墓碑,其子 仲儀 諫議送金酒盤醆十副,注子二把,作潤筆資。” 清 趙翼 《稚存見題賤照有十萬黃金之嘲走筆戲答》詩:“老年生計略可支,不過賣文錢、潤筆資。”
“潤筆資”是中國古代對文人、書畫家等創作勞動報酬的一種雅稱,其核心含義與現代的“稿酬”或“潤格”相近,但蘊含着特定的曆史文化背景。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潤筆資”指付給詩文書畫創作者的酬勞。“潤筆”原指用毛筆蘸墨書寫前潤濕筆毫的動作,後引申為對創作行為的代稱;“資”即資財、費用。合稱“潤筆資”即創作文字或書畫作品後所獲得的報酬。該詞體現了對知識創作價值的認可與尊重,常見于文人交往或市場交易中。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對“潤筆”及“潤筆資”的釋義條目。
二、曆史淵源與演變
三、社會文化内涵
四、現代承襲與應用 當代語境中,“潤筆資”仍用于書畫界、文學界對創作報酬的雅稱,尤其在傳統文化活動如題字、撰聯等場合使用。其承載的尊重創作、禮尚往來的精神内核延續至今。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潤筆”的釋義及用法标注。
主要參考文獻來源:
注:部分古籍原文可通過“中華典藏網”(www.zhonghuadiancang.com)或“國學大師”(www.guoxuedashi.com)數據庫查閱。
“潤筆資”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來源中有較為統一的解釋,以下是詳細分析:
“潤筆資”指付給詩文書畫創作者的報酬,相當于現代意義上的稿酬或創作酬勞。該詞由“潤筆”(原指書寫前潤濕筆尖的動作)引申而來,後逐漸代指文人通過文字、書畫創作獲得的物質回報。
這一說法可追溯至古代文獻。例如宋代曾慥《高齋漫錄》記載,歐陽修撰寫碑文後,對方贈送金器作為“潤筆資”。清代趙翼的詩句“不過賣文錢、潤筆資”也印證了其作為文人收入來源的用途。
個别來源(如)提到“潤筆資”比喻“通過準備做到最好”,但此解釋與主流含義差異較大,可能屬于對“潤筆”動作的延伸解讀,而非“潤筆資”一詞的本義。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文人酬勞體系或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高齋漫錄》《幼學瓊林》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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