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罪案。《宋史·餘靖傳》:“陛下諭之曰:‘朕不欲因鞫囚與人恩澤。’”
鞫囚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由“鞫”與“囚”二字組合而成,專指審訊犯人的司法活動。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本義為“審問”“查究”。《說文解字》釋:“鞫,窮理罪人也。”段玉裁注:“按鞫者,窮理罪人之情㐫(兇)也。” 強調通過嚴密審訊追溯案情真相。
指被拘禁的犯人。《爾雅·釋言》:“囚,拘也。”引申為在押待審的罪犯。
合成詞“鞫囚”即指官吏對在押犯人進行審訊、查明罪狀的過程。
在曆代法典中,“鞫囚”特指司法官依律審問囚犯的正式程式,包含:
“今遣廷史與郡鞫囚,任輕祿薄。” 指朝廷派員參與地方囚犯審訊。
“鞫囚之術,或證以物,或核其迹。” 記載審訊中物證與痕迹的運用方法。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以上文獻可通過權威學術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中華經典古籍庫)檢索原文。
“鞫囚”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鞫囚”指審理罪案,即對犯罪嫌疑人或已定罪者進行審問、核查案件的過程。其中:
曆史文獻依據
《宋史·餘靖傳》記載:“陛下諭之曰:‘朕不欲因鞫囚與人恩澤。’”此處的“鞫囚”即指皇帝不希望通過審理案件來施恩于人。
詞義延伸
該詞多用于古代司法語境,強調對案件或犯人的詳細審問與裁決,與現代“審訊”“審判”含義相近,但更具文言色彩。
“鞫囚”在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律史研究領域。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使用“審理案件”“審訊犯人”等現代詞彙。
如需進一步了解“囚”的組詞及演變,可參考漢字解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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