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的意思、裁決的詳細解釋
裁決的解釋
[adjudication;ruling] 裁判斷定
作出裁決的時間被進一步延長了
詳細解釋
亦作“ 裁決 ”。1.經過考慮,作出決定。《魏書·宋世景傳》:“ 世景 明刑理,著律令,裁決疑獄,剖判如流。”《古今小說·汪信之一死救全家》:“適 郭某 所言,出于至誠,并無半字相欺。從與不從,早早裁決,休得兩相擔誤。” 田北湖 《與某生論韓文書》:“苟非好學深思,心知其意,使儒墨之是非曲直,了然于心中,不足以持其平而救其蔽,馴緻降伏,受我裁決也。”
(2).裁定的舊稱。舊 中國 北洋政府1912年頒行的民事訴訟條例和刑事訴訟條例中,将裁判分為“判決”與“裁決”。參見“ 裁定 ”。
見“ 裁決 ”。
詞語分解
- 裁的解釋 裁 á 用剪子剪布或用刀子割紙:裁剪。裁縫。裁衣。對裁。 減除,去掉一部分:裁減。裁軍。裁員。 決定,判斷:裁判。裁奪(考慮決定)。裁決。裁度(?)。裁斷。 安排取舍:體裁。别裁。獨出心裁。 節制,抑
- 決的解釋 決 é 排除阻塞物,疏通水道:“禹決江疏河”。 堤岸被水沖開:決口。潰決。 斷定,拿定主意:決定。決斷。決計。決然。決勝。決議。猶豫不決。 一定(用在否定詞前):決不後退。 決定最後勝敗:決賽。決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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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裁決”是一個漢語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具有權威性的機構或個人,依據事實、法律或規則,對争議、糾紛或需要決定的事項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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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義解析與基本含義:
- 裁: 本義指裁剪布料,引申為衡量、判斷、取舍、決定。在“裁決”中,強調對是非曲直、權利義務進行判斷和取舍的過程。
- 決: 本義指疏通水道,引申為斷定、決定、解決。在“裁決”中,強調對争議或問題作出最終的決定性結論。
- 因此,“裁決”合起來就是指經過判斷、衡量後作出的決定性結論。它通常涉及對分歧或争議的解決,并且這個決定具有權威性和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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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語境下的核心特征:
- 權威性主體: 裁決通常由法律授權的特定機構或個人作出,如法院、仲裁庭、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内)、體育競賽中的裁判等。其權威性來源于法律、規則或當事人的約定。
- 基于事實與規則: 裁決不是隨意作出的,必須基于對相關事實的調查、認定,并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合同條款、競賽規則等标準進行判斷。
- 解決争議或作出決定: 裁決的對象通常是當事人之間存在争議的事項(如合同糾紛、侵權賠償)或需要權威确認的事項(如行政申請許可、競賽結果判定)。
- 終局性與約束力: 這是“裁決”區别于一般“決定”或“意見”的關鍵特征。依法作出的裁決(尤其是終局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通常必須遵守或執行,除非通過法定程式(如上訴、申請撤銷)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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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應用場景:
- 司法裁決: 法院對訴訟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
- 仲裁裁決: 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對提交仲裁的争議作出的決定。仲裁裁決通常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 行政裁決: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如土地權屬争議、商标專利侵權賠償)或特定行政事項作出的決定。
- 體育裁決: 裁判員或裁判委員會根據比賽規則對比賽中出現的争議(如是否犯規、得分是否有效)作出的即時決定。
- 其他裁決: 在特定規則體系下,由權威機構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如某些行業内部糾紛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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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近義詞的區分:
- 裁定: 常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針對程式性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如管轄權異議、財産保全)。其終局性和適用範圍可能不如最終的“判決”或“裁決”廣泛。
- 判決: 特指法院對訴訟案件的實體問題(即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作出的最終決定。是司法裁決的主要形式。
- 決定: 含義更廣泛,可以指任何機構或個人作出的結論性意見,但不一定具有法律上的終局性和強制約束力。
“裁決”的核心在于權威主體依據既定規則對争議或待決事項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終局性決定。它體現了法律或規則在解決沖突、确認權利義務關系中的最終權威。
參考來源: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該詞典是漢語詞彙釋義的權威标準,對“裁決”一詞有清晰定義。
- 《法學大辭典》 - 周振想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這部大型法學工具書對法律術語“裁決”的含義、類型和法律效力有更深入的解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 該法律明确規定了仲裁裁決的定義、作出程式和效力,是理解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裁決”是一個法律和行政領域的重要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一、基本定義
裁決指經過權威機構或人員對争議事項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它強調通過判斷和裁斷解決糾紛,常見于法律程式、仲裁或行政管理中。
二、法律特性
- 終局性:在仲裁程式中,裁決标志着案件審理終結,對當事人産生強制約束力(如勞動仲裁、商事仲裁)。
- 程式性特征:法院裁決主要用于解決訴訟程式問題(如管轄權異議),而判決則處理實體問題。
- 文書形式:需以書面形式作出,包含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結論。
三、曆史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魏書·宋世景傳》中“裁決疑獄”的記載,古代指官吏審理案件時的裁斷,現代發展為包含司法、行政等多領域的專業術語。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對比項 |
裁決 |
判決 |
適用領域 |
仲裁、行政程式 |
司法審判 |
内容側重 |
程式問題為主 |
實體權利義務 |
作出主體 |
仲裁庭/行政機關 |
法院 |
救濟途徑 |
通常不可上訴 |
可上訴 |
五、應用場景
- 法律仲裁:如商事合同糾紛的終局仲裁
- 行政訴訟:交通違法處罰決定
- 日常引申:比喻對争議事項的權威判定(如賽事裁判)
注:如需了解具體裁決程式或法律效力,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54條關于裁定的規定,或查看中法院裁決的具體實施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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