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取和收受。《三國志·蜀志·劉焉傳》“當收 儉 治罪” 裴松之 注引《漢靈帝紀》:“前刺史 劉雋 郤儉 皆貪殘放濫,取受狼籍,元元無聊,呼嗟充野。”《北齊書·王則傳》:“ 則 性貪惏,在州取受非法。舊京取像,毀以鑄錢,于時世號 河陽 錢,皆出其家。”《元典章·戶部五·典賣》:“或虛立詭戶,更行取受分文財物。” 王闿運 《蔡夫人墓志銘》:“自以居貧,恒嚴取受。”
"取受"是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動詞結構,其核心含義指"取得并接受",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詞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取"表示獲得、拿取,"受"指接納、承受,二字連用構成遞進關系,強調從獲取到接納的完整過程。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與倫理規範語境,如《大明律》中"官吏取受贓物"條款。
二、語義演化 《辭源》指出該詞在明清白話文獻中出現頻率提升,衍生出特定法律含義,特指"非法收受財物"。如《醒世姻緣傳》第三十回:"那書辦們取受的重了……"此處即指官吏受賄行為。
三、現代應用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标注其為書面用語,現代漢語中多用于司法領域表述職務犯罪,常與"賄賂""財物"等詞搭配。例如:"公職人員違規取受利益将構成受賄罪"。
“取受”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拿取和收受”,多用于描述涉及財物或利益的獲取行為,常帶有貶義色彩,尤其在非法、不正當的語境中使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取受”一詞在古今漢語中均與財物獲取相關,尤其強調非正當手段。其用法在曆史文獻中多指向貪腐,現代則延伸至司法調查等領域。如需進一步探究具體古籍案例,可參考《三國志》《北齊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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