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取和收受。《三国志·蜀志·刘焉传》“当收 俭 治罪” 裴松之 注引《汉灵帝纪》:“前刺史 刘雋 郤俭 皆贪残放滥,取受狼籍,元元无聊,呼嗟充野。”《北齐书·王则传》:“ 则 性贪惏,在州取受非法。旧京取像,毁以铸钱,于时世号 河阳 钱,皆出其家。”《元典章·户部五·典卖》:“或虚立诡户,更行取受分文财物。” 王闿运 《蔡夫人墓志铭》:“自以居贫,恒严取受。”
"取受"是汉语中具有复合语义的动词结构,其核心含义指"取得并接受",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词义 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取"表示获得、拿取,"受"指接纳、承受,二字连用构成递进关系,强调从获取到接纳的完整过程。该词常见于法律文书与伦理规范语境,如《大明律》中"官吏取受赃物"条款。
二、语义演化 《辞源》指出该词在明清白话文献中出现频率提升,衍生出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非法收受财物"。如《醒世姻缘传》第三十回:"那书办们取受的重了……"此处即指官吏受贿行为。
三、现代应用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标注其为书面用语,现代汉语中多用于司法领域表述职务犯罪,常与"贿赂""财物"等词搭配。例如:"公职人员违规取受利益将构成受贿罪"。
“取受”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拿取和收受”,多用于描述涉及财物或利益的获取行为,常带有贬义色彩,尤其在非法、不正当的语境中使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取受”一词在古今汉语中均与财物获取相关,尤其强调非正当手段。其用法在历史文献中多指向贪腐,现代则延伸至司法调查等领域。如需进一步探究具体古籍案例,可参考《三国志》《北齐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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