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私事有所幹求而請見。《左傳·襄公二十三年》:“ 紇 非能害也,知不足也,非敢私請。”《荀子·成相》:“君教出,行有律,吏謹将之無鈹滑,下不私請,各以宜,舍巧拙。” 楊倞 注:“請,謁。羣下不私謁。”
"私請"是由"私"與"請"組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屬于較為古雅的表達。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修訂版)的釋義體系,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詞素本義解析 "私"在《說文解字》中訓為"自營謂之私",引申為個人、非官方的含義,《現代漢語學習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标注其現代義項包含:①個人的;②秘密的;③不合法的。"請"作為會意字,《王力古漢語字典》(中華書局,2000年)歸納其本義為"谒告",即帶有禮節性的請求行為。
二、複合詞義項
語言學家符淮青在《現代漢語詞彙》(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中指出,此類由單音詞複合而成的雙音詞,多保留在特定專業領域或公文寫作中,其使用需注意語境適配性。該詞未被收錄于《現代漢語常用詞表》(商務印書館,2016年),建議普通交流優先選用"私下請求""個人申請"等通用表達。
“私請”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為私事有所請求而拜見或請托,常用于指因個人事務而進行的非正式、非公開的請求或谒見。以下為詳細解析:
《左傳·襄公二十三年》
原文:“紇非能害也,知不足也,非敢私請。”
釋義:此處“私請”表示不敢因私事請求對方,強調行為的非正當性。
《荀子·成相》
原文:“君教出,行有律,吏謹将之無鈹滑,下不私請,各以宜,舍巧拙。”
楊倞注:“請,謁。羣下不私謁。”
釋義:強調官吏應遵守律法,不私下請托,以公正行事。
現代漢語中,“私請”一詞已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曆史研究或古典文學分析中,用于描述古代社會的人際交往與官場文化。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左傳》《荀子》原文或相關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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