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不帑 ”。不懲罰罪人的妻子兒女。《孟子·梁惠王下》:“昔者 文王 之治 岐 也……罪人不孥。” 趙岐 注:“惡惡止其身,不及妻子也。”《史記·孝文本紀》:“罪人不帑,不誅無罪。” 裴骃 集解引 蘇林 曰:“刑不及妻子。”
“不孥”是古漢語詞彙,出自《孟子·梁惠王下》:“澤梁無禁,罪人不孥”,指古代刑罰中不牽連罪人的妻子兒女,體現“罪責自負”的法治思想。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孥”通“奴”,原指将罪犯家屬罰為奴隸,而“不孥”即廢除這種連坐制度。
該詞的核心語義包含三個層面:一是刑罰的限定性,強調罪責僅及本人;二是人道主義精神,避免株連無辜;三是法律進步标志,反映先秦時期“明德慎罰”思想的實踐。《十三經注疏》中鄭玄注“孥,子也。罪人不孥,惡惡止其身”,進一步說明其與商周時期“孥戮”“孥誅”等連坐制度的對立關系。
現代漢語中,“不孥”作為曆史詞彙,常見于法制史研究領域。例如《中國法律史新識》中分析戰國變法時,将“不孥”與“什伍連坐”對比,凸顯不同學派的法律主張差異。該詞雖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其承載的法治思想仍具研究價值。
“不孥”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不因一人犯罪而懲罰其妻子兒女,體現了古代法律中反對“連坐”的仁政思想。具體解析如下:
“不孥”原寫作“不帑”,意為“刑罰不波及犯罪者的家屬”,即“罪不及妻兒”。這一理念強調刑罰僅針對犯罪者本人,而非株連無辜親屬。
《孟子·梁惠王下》
周文王治理岐山時推行“罪人不孥”政策,趙岐注解說:“惡惡止其身,不及妻子也”(憎惡罪行但僅懲罰犯罪者本人,不牽連妻兒)。
《史記·孝文本紀》
漢文帝主張“罪人不帑,不誅無罪”,裴骃引蘇林注:“刑不及妻子”(刑罰不波及家屬)。
“不孥”反映了古代法律中的人道主義傾向,反對“連坐制”,主張刑罰的公正性。這一思想對後世立法(如漢文帝廢除“收孥令”)産生了深遠影響。
需注意,“孥”本義為“妻兒”,與“帑”(指錢財)因音近而通假,故“不孥”也作“不帑”,但含義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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