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不帑 ”。不惩罚罪人的妻子儿女。《孟子·梁惠王下》:“昔者 文王 之治 岐 也……罪人不孥。” 赵岐 注:“恶恶止其身,不及妻子也。”《史记·孝文本纪》:“罪人不帑,不诛无罪。” 裴骃 集解引 苏林 曰:“刑不及妻子。”
“不孥”是古汉语词汇,出自《孟子·梁惠王下》:“泽梁无禁,罪人不孥”,指古代刑罚中不牵连罪人的妻子儿女,体现“罪责自负”的法治思想。据《汉语大词典》解释,“孥”通“奴”,原指将罪犯家属罚为奴隶,而“不孥”即废除这种连坐制度。
该词的核心语义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刑罚的限定性,强调罪责仅及本人;二是人道主义精神,避免株连无辜;三是法律进步标志,反映先秦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的实践。《十三经注疏》中郑玄注“孥,子也。罪人不孥,恶恶止其身”,进一步说明其与商周时期“孥戮”“孥诛”等连坐制度的对立关系。
现代汉语中,“不孥”作为历史词汇,常见于法制史研究领域。例如《中国法律史新识》中分析战国变法时,将“不孥”与“什伍连坐”对比,凸显不同学派的法律主张差异。该词虽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其承载的法治思想仍具研究价值。
“不孥”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是不因一人犯罪而惩罚其妻子儿女,体现了古代法律中反对“连坐”的仁政思想。具体解析如下:
“不孥”原写作“不帑”,意为“刑罚不波及犯罪者的家属”,即“罪不及妻儿”。这一理念强调刑罚仅针对犯罪者本人,而非株连无辜亲属。
《孟子·梁惠王下》
周文王治理岐山时推行“罪人不孥”政策,赵岐注解说:“恶恶止其身,不及妻子也”(憎恶罪行但仅惩罚犯罪者本人,不牵连妻儿)。
《史记·孝文本纪》
汉文帝主张“罪人不帑,不诛无罪”,裴骃引苏林注:“刑不及妻子”(刑罚不波及家属)。
“不孥”反映了古代法律中的人道主义倾向,反对“连坐制”,主张刑罚的公正性。这一思想对后世立法(如汉文帝废除“收孥令”)产生了深远影响。
需注意,“孥”本义为“妻儿”,与“帑”(指钱财)因音近而通假,故“不孥”也作“不帑”,但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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