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産歸私人所有的制度。 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二篇第一章第一節:“私産制度一産生,護衛産業的武力便不能不成立。”
私産制度(現規範寫為“私有財産制度”)指法律承認并保護個人或團體對特定財産享有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社會經濟制度體系。以下從漢語語義及制度内涵分述:
漢語本義為“個人或非公有的”,《說文解字》釋:“自營為私”,引申為個人專屬性權利。
本義指“生也”(《說文解字》),後衍生為“財物”,如《韓非子》載“貨財曰産”。
《辭海》定義為“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強調系統性規則約束。
所有權人依法排除他人幹涉,如《物權法》第39條賦予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
依托憲法與民事法律體系确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
激勵財富創造(如《資本論》所述生産資料私有與生産力發展關系),構成市場經濟基石。
西周“井田制”已現私有土地雛形,《禮記·禮運》載“貨力為己”反映早期私有觀念。
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544條首次系統規定所有權絕對原則,成為大陸法系模闆。
《法學大辭典》界定為:“以個人所有權為核心,通過契約自由與繼承規則構建的財産秩序。” 其合理性争議集中于效率與公平的平衡(參考羅爾斯《正義論》)。
主要參考文獻來源:
(注:因古籍及法律條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标注權威出版物信息以供查證)
私産制度(或稱“私産制度”)是指財産歸私人所有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或社會規範保障個人對財産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權。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私産制度指財産所有權歸屬于私人(個人、家庭或企業)的體系。它強調財産權利的排他性,即所有者可自主決定財産的使用、轉讓或繼承,不受他人或政府非法幹預。
中國早在唐宋時期已有私産制度的實踐。例如,魚塘養魚通過明确産權,将公共水域資源轉化為私人管理,提高了生産效率。郭沫若在研究中提到,私産制度的形成常伴隨武力護衛需求,反映其對社會穩定的重要性。
私産制度與“公有制”相對,但并非完全排斥公共財産。現代社會中,二者常并存于混合經濟體系内。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框架,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論述(如漢典、查字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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