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urp;steal] 偷竊,偷取
竊取了重要的文件
竊取秘密情報
竊取别人的勞動果實
(1).偷竊;偷取。《朱子語類》卷六六:“大率是為君子設,非小人盜賊所得竊取而用。” 宋 蘇轼 《春秋定天下之邪正論》:“而欲一旦竊取其名,以欺後世,苟《春秋》不為正之,則世之為仁者相率而為僞也。” 明 王守仁 《傳習錄》卷中:“霸者之徒,竊取先王之近似者,假之於外,以内濟其私己之欲。” 梁啟超 《為國會期限問題敬告國人》:“政黨每一主張一政策,政府必立即竊取而實行之,以奪其翹異之标幟。”
(2).謙詞。采用。《孟子·離婁下》:“ 孔子 曰:‘其義則 丘 竊取之矣。’” 明 唐順之 《吏部郎中薛西原墓志銘》:“先生之註《老子》,則可謂得其髓者矣,乃竊取先生之意而為之銘。” 清 恽敬 《上舉主陳笠帆先生書》:“ 敬 才弱,不敢犯 東坡 ,因颠倒其局用之;至變化則竊取 子長 ,嚴整則竊取 孟堅 也。”
“竊取”在現代漢語中是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及道德色彩的動詞,指通過不正當手段秘密獲取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物、信息或成果。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一是指“偷取”,即以隱蔽方式占有他人財物;二是引申為“非法占有或使用”,如機密、知識産權等非物質性權益。
從語義構成分析,“竊”本義為“偷盜”,《說文解字》釋為“盜自中出曰竊”,強調行為的隱蔽性與非正當性;“取”則指獲取動作,二字組合形成并列結構,強化了行為的非法性特征。《漢語大詞典》特别指出,該詞在近代漢語中逐漸擴展至抽象領域,包括“竊取職位”“竊取商業機密”等用法。
在具體語境應用中,“竊取”常與三類對象搭配:①實體財物(如“竊取文物”);②虛拟資産(如“竊取數字加密貨币”);③智力成果(如“竊取技術專利”)。《法律語言學詞典》強調,該詞在法律文書中特指違反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等條款的犯罪行為。
“竊取”是一個動詞,指以隱蔽、非法或未經允許的方式獲取他人的財物、信息、權利等。其核心含義包含“秘密性”和“不正當性”,具體可分為以下層面:
實物層面
指偷盜具體物品,如“竊取財物”“竊取文物”。這種行為通常涉及法律定義的盜竊罪,強調未經允許秘密占有他人財産。
抽象層面
可延伸至無形資産的非法獲取,例如:
法律與道德屬性
該詞帶有強烈負面評價,既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刑法》中的盜竊罪),也可能涉及道德譴責(如“竊取他人勞動成果”)。
近義詞辨析
使用注意
在正式文書或法律語境中,“竊取”比“偷”更常用,例如“犯罪嫌疑人竊取公司機密文件”比“偷文件”更符合法律文本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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