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定案。 宋 王安石 《又賜敕獎谕審刑院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官等》:“汝等能勤且敏,論讞用單。” 元 柳貫 《送郭子昭經曆赴淮東》詩:“居中密告猷,治外詳論讞。” 清 吳嘉賓 《城南書舍圖序》:“讀如聽辭,著如論讞。今語治獄者曰:子姑聽辭勿論讞,可乎?”
論谳(lùn yàn)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由“論”與“谳”二字組合而成,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語境,指對案件進行評議、審議和定罪量刑的過程。以下是詳細釋義:
論(lùn)
指分析、評議、讨論。《說文解字》釋為“議也”,強調通過言辭辨析事理。在司法中特指對案情、證據的評議與推究。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注),中華書局影印本。
谳(yàn)
本義為審判定罪。《說文解字》載:“谳,議罪也。”引申為對案件進行審理、核定罪刑。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1852頁。
論谳指司法過程中對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的集體評議與最終定罪量刑。其核心包含兩層含義:
《明史·刑法志》:“凡大理寺所理之案,必經都察院論谳。”
來源:《曆代刑法志》(群衆出版社,1988年版),第567頁。
“論谳:評議議罪;定罪。”
“論谳:古代司法術語,指合議定罪量刑的制度。”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紙質文獻為準。)
“論谳”一詞由“論”和“谳”組成,需結合二者的含義理解:
“論谳”指通過讨論、審議對案件進行定罪的過程,多用于司法或曆史文獻語境,強調定罪前的集體評議與審慎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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