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名聲。《逸周書·官人》:“規諫而不類,道行而不平,曰竊名者也。”《北史·李彪傳》:“竊名忝職,身為違傲,矜勢高亢,公行僭逸。” 明 方孝孺 《戆窩記》:“釣奇竊名,以悅其君。”
竊名,漢語複合詞,由"竊"與"名"構成。《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聲譽",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漢代典籍《後漢書·逸民傳》:"彼雖硜硜有類沽名者,然而蟬蛻嚣埃之中,自緻寰區之外,異夫飾智巧以逐浮利者乎!"其中"沽名"與"竊名"具有語義關聯性。
從構詞法分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竊"作動詞時含"用不正當手段取得"之義項,"名"在此語境中指代"名譽、聲望",二者組合強化了非正當性獲取的特征。古籍用例多見于批判性語境,如《韓非子·詭使》載:"故名賞在乎私惡當罪之民,而毀害在乎公善宜賞之士,索國之富強,不可得也",暗含對竊名現象的諷喻。
該詞的近義系統包含"沽名釣譽""盜名欺世"等四字格,反義系統則有"實至名歸""名不虛立"等褒義表述。在語義演變中,《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記載宋代文獻已出現"竊名"與"科場舞弊"相關聯的用法,明代《字彙》更将其引申至"僭越名分"的禮制範疇。
現代漢語使用中,《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強調其適用于"通過造假、炒作等行為獲取不屬于自己的聲譽"的語境。典型用例可見于學術不端、商業欺詐等領域,如"竊名學者""竊名商标"等派生詞組,常與"侵權""剽竊"構成法律關聯概念。
“竊名”是一個漢語詞彙,指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名聲或聲譽。以下是詳細解釋:
“竊名”由“竊”(qiè)和“名”(míng)組成:
“竊名”強調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聲譽,帶有強烈貶義,古今均用于批判虛僞謀名現象。其核心在于揭露名實不符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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