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bster;bandit;robber;embezzler] 罪犯集團[匪幫] 的成員
亦作“盜匪”。泛指搶劫、叛亂、破壞社會治安的人。《官場現形記》第五五回:“乃于某日風聞有大股盜匪道出卑境,卑職先期商明外國兵船,請其屆時幫助,當荷應允。”《清史稿·李世傑傳》:“ 四川 盜匪,前此大加懲創,地方安靜。” 陳毅 《過太行山書懷》詩:“請看解放區,人足家自給。盜匪告肅清,乞丐無處覓。” 茅盾 《子夜》八:“戰争一起,内地的盜匪就多了。”
“盜匪”是由“盜”與“匪”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以暴力手段實施搶劫、掠奪等非法活動的犯罪群體或個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特指“用暴力搶劫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壞人”,強調其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性。
從詞義構成分析,“盜”本義為偷竊,《說文解字》釋作“私利物也”,後衍生為非法占有之義;“匪”原指筐類竹器(《說文解字》),自先秦時期假借為“非”後,逐漸演變為“行為不端者”的代稱(《古代漢語詞典》)。二者在曆史語義流變中形成互補:“盜”側重隱秘竊取,“匪”強調公開暴力,組合後涵蓋盜竊、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行為。
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明确将“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定義為搶劫罪,這與“盜匪”的現代法律内涵高度契合。司法實踐中,“盜匪”常作為概括性表述用于描述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流竄作案的暴力犯罪團夥。
盜匪的詳細解釋如下:
盜匪(dào fěi)指以暴力手段劫奪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者總稱,常見于曆史文獻及法律描述。其核心特征包括暴力性、非法占有性和社會危害性。
英文對應詞為“bandit”或“mobster”,多用于國際犯罪語境。需注意,現代法律術語中更常用“搶劫犯”“黑社會成員”等具體表述。
(如需完整曆史用例或擴展文獻,可參考《漢語大詞典》及清代司法檔案。)
八到半工半讀鞭督筆會赤後慈禧太後燈爆釘問恩情兒皇罰金翻查覆瓶高砧鍋塊過遣沆瀣一氣喊呀佪佪皇國火燒眉毛呼突戶限為穿将雛賤累洊曆賈怨究微疾戰老歸邏輯性驢前馬後沒出密擠牛骥同皂陪乘七寶花青坻清革輕鋭起油卻埽閏分識明智審詩言志失語绶虉水合物四雙八拜台階坦克乘員貼腳聽風就是雨體癬蛻皮微過細故誣遘下半場險谲崄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