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登記財物的賬目。《北史·慕容子會傳》:“至死時,唯著敝褌,而積絹至二萬疋,薄録并歸天府。” 章炳麟 《國故論衡·文學總略》:“諸不成句讀者,表譜之體,旁行邪上,條件相分,會計則有簿録,算術則有演艸,地圖則有名字。”
(2).謂查抄財産,将其登記入冊。《北齊書·楊愔傳》:“尋復簿録五家, 王晞 固諫,乃各沒一房,孩幼,兄弟皆除名。” 唐 陸贽 《奏請不簿錄窦參莊宅》:“今若簿録其家,竊恐以財傷義。” 明 宋濂 《題悅生堂禊帖》:“ 師憲 遭竄逐時,朝廷命 王孟孫 簿録其家。” 清 趙翼 《嶽忠武墓》詩:“全家簿録赴 嶺 表,僅有獄卒潛瘞屍。”
(3).典籍的目錄。 宋 曾鞏 《請改官制前預令諸司次比整齊架閣版籍等事劄子》:“凡物之屬公上者,亦皆當鈎考,詳於簿録。” 明 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經籍會通二》:“紀傳録:一國史、二注曆、三舊事、四職官、五儀典、六法制、七僞史、八雜傳、九鬼神、十土地、十一譜狀、十二簿録。” 清 周中孚 《鄭堂劄記》卷一:“天下之水 河 為大,古今之書經為重。故言水利者曰河渠志,簿録者曰經籍。”
"簿録"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古籍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方面解析:
指登記事物的冊子、文書,如賬冊、名冊、文書檔案。《說文解字》釋為"簿,簿書也",強調其記錄功能。
本義為刻錄、抄寫,引申為記載、登記。《說文解字》注:"録,金色也",後假借為記錄之義。
合義:"簿録"指對財物、人口、事件等進行登記造冊的行為或結果,即"登記入冊的文書或名目"。
財産登記
常見于古代官府對沒收財産的記錄。如《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載:"劾灌夫罵坐不敬,繫居室,遂案其前事,劾以棄市罪……簿録其家産。"(記載籍沒灌夫家産)。
來源: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點校本。
戶籍與檔案管理
指編訂名冊、歸檔文書。如《新唐書·百官志》提及官府"掌簿録衆務",即管理各類登記文書。
來源:歐陽修《新唐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文獻著錄
少數語境中指書籍目錄的編訂。如清代學者章學誠《文史通義》論及目錄學時,以"簿録"代稱書目登記。
釋"簿録"為:"登記財物的冊子;查抄財物時登記入冊。"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第9卷第48頁。
釋義:"登記財物的冊子。古時官吏查抄家産,列記財物,謂之簿録。"
來源:商務印書館,第3冊第2460頁。
經典用例:"劾灌夫罵坐不敬……簿録其家産。"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一百七。
"簿録"是古代行政與司法中的術語,核心指通過文書登記對財物或人口進行系統記錄,多見于財産沒收、戶籍管理等場景。其詞義承載了中國古代文書行政制度的特征,現代僅作為曆史詞彙保留于學術研究領域。
“簿録”是一個多義性較強的古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三層核心含義:
財物登記
指登記財物的賬目。例如《北史·慕容子會傳》記載:“薄録并歸天府”,此處指将財物記錄後歸入國庫管理。
查抄財産
特指官方對財産進行查封登記的行為。如《北齊書·楊愔傳》提到“簿録五家”,即查抄五戶人家財産并造冊。
典籍目錄
用于指代文獻或書籍的分類目錄。宋代曾鞏在奏折中提及“詳於簿録”,即強調對典籍的系統整理。
該詞現已罕用,主要見于古籍。其近義詞包括“登記”“籍沒”等,反義詞可對應“散佚”“私藏”等概念。
建議需要深入考證的讀者查閱《北齊書》《少室山房筆叢》等原始文獻,或通過專業詞典獲取更多曆史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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