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登记财物的账目。《北史·慕容子会传》:“至死时,唯著敝褌,而积绢至二万疋,薄録并归天府。” 章炳麟 《国故论衡·文学总略》:“诸不成句读者,表谱之体,旁行邪上,条件相分,会计则有簿録,算术则有演艸,地图则有名字。”
(2).谓查抄财产,将其登记入册。《北齐书·杨愔传》:“寻復簿録五家, 王晞 固諫,乃各没一房,孩幼,兄弟皆除名。” 唐 陆贽 《奏请不簿录窦参庄宅》:“今若簿録其家,窃恐以财伤义。” 明 宋濂 《题悦生堂禊帖》:“ 师宪 遭窜逐时,朝廷命 王孟孙 簿録其家。” 清 赵翼 《岳忠武墓》诗:“全家簿録赴 岭 表,仅有狱卒潜瘞尸。”
(3).典籍的目录。 宋 曾巩 《请改官制前预令诸司次比整齐架阁版籍等事札子》:“凡物之属公上者,亦皆当钩考,详於簿録。”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经籍会通二》:“纪传録:一国史、二注历、三旧事、四职官、五仪典、六法制、七伪史、八杂传、九鬼神、十土地、十一谱状、十二簿録。” 清 周中孚 《郑堂札记》卷一:“天下之水 河 为大,古今之书经为重。故言水利者曰河渠志,簿録者曰经籍。”
"簿録"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主要出现在古籍或特定语境中。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和文献用例两方面解析:
指登记事物的册子、文书,如账册、名册、文书档案。《说文解字》释为"簿,簿书也",强调其记录功能。
本义为刻录、抄写,引申为记载、登记。《说文解字》注:"録,金色也",后假借为记录之义。
合义:"簿録"指对财物、人口、事件等进行登记造册的行为或结果,即"登记入册的文书或名目"。
财产登记
常见于古代官府对没收财产的记录。如《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载:"劾灌夫骂坐不敬,繫居室,遂案其前事,劾以弃市罪……簿録其家产。"(记载籍没灌夫家产)。
来源: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点校本。
户籍与档案管理
指编订名册、归档文书。如《新唐书·百官志》提及官府"掌簿録众务",即管理各类登记文书。
来源:欧阳修《新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
文献著录
少数语境中指书籍目录的编订。如清代学者章学诚《文史通义》论及目录学时,以"簿録"代称书目登记。
释"簿録"为:"登记财物的册子;查抄财物时登记入册。"
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第9卷第48页。
释义:"登记财物的册子。古时官吏查抄家产,列记财物,谓之簿録。"
来源:商务印书馆,第3册第2460页。
经典用例:"劾灌夫骂坐不敬……簿録其家产。"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卷一百七。
"簿録"是古代行政与司法中的术语,核心指通过文书登记对财物或人口进行系统记录,多见于财产没收、户籍管理等场景。其词义承载了中国古代文书行政制度的特征,现代仅作为历史词汇保留于学术研究领域。
“簿録”是一个多义性较强的古汉语词汇,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三层核心含义:
财物登记
指登记财物的账目。例如《北史·慕容子会传》记载:“薄録并归天府”,此处指将财物记录后归入国库管理。
查抄财产
特指官方对财产进行查封登记的行为。如《北齐书·杨愔传》提到“簿録五家”,即查抄五户人家财产并造册。
典籍目录
用于指代文献或书籍的分类目录。宋代曾巩在奏折中提及“详於簿録”,即强调对典籍的系统整理。
该词现已罕用,主要见于古籍。其近义词包括“登记”“籍没”等,反义词可对应“散佚”“私藏”等概念。
建议需要深入考证的读者查阅《北齐书》《少室山房笔丛》等原始文献,或通过专业词典获取更多历史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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