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發送。起程,出發。《東觀漢記·東平憲王蒼傳》:“至八月飲酎畢,大鴻臚奏遣發,乃許之。”
(2).送親,發送嫁妝。 晉 陶潛 《搜神後記》卷十:“ 晉 太元 中,有士人嫁女於近村者,至時,夫家遣人來迎,女家好遣發,又令女乳母送之。”
(3).指流放發配。 明 張甯 《方洲雜言》:“﹝ 湯允勣 ﹞坐不法除官,編籍 常州 ,遣發之日,諸故舊皆出餞。” 孫犁 《秀露集·耕堂讀書記(三)》:“遂即成為犯人,原審訊人判他‘因事生風,妄希聳聽’,拟把他遣發 烏噜蘇木齊 種地。”
(4).指送葬。 清 徐士銮 《宋豔·奇異》:“醫療棺斂,寄攢遣發,皆一力任之。”
(5).猶派遣。 明 唐順之 《條陳海防經略事疏》:“至於遠方無賴,託名士兵報効,希圖鹵掠,羣然麇至,在此不由軍門之征調,在彼不由督撫之遣發,坐費糧餉,騷擾地方。”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三:“ 憨頓 私自逃走,将軍 馬喇 并提督 孫 令 肅州 總兵官 潘育龍 遣發官兵追殺。” 子虛子 《湘事記》:“乃與 餘 撫謀,調遣各營分駐 常 辰 衡 永 各處,日有遣發,率不給子6*彈。”
(6).猶遣散。《紅樓夢》第五八回:“又見各官宦家,凡養優伶男女者,一概蠲免遣發, 尤氏 等便議定,待 王夫人 回家回明,也欲遣發十二個女孩子。”參見“ 遣散 ”。
(7).排遣,打發。 沙汀 《困獸記》二六:“打破這個牢籠,跟着他遠走高飛呢,或者就這樣吞聲飲淚,遣發她更加無望的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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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發"是漢語中具有多層含義的合成詞,其核心語義由"遣"與"發"兩個語素共同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和《漢語大詞典》的記載,該詞在當代漢語中主要包含以下兩種釋義:
一、派遣出發 指通過官方或組織程式,安排人員前往特定地點執行任務。此用法常見于公文語境,例如"遣發使團赴邊疆調研"(《現代漢語詞典》編纂處,2016)。該釋義源自古代軍事術語,如《三國志·魏書》中"遣發精兵三萬"的記載,經語義演變保留至今。
二、解送流放 作為古代司法術語,特指将罪犯押送至邊遠地區服刑的制度。據《中國法制史》(張晉藩,2018)考證,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秦代的"遷刑",至明清時期發展成熟,常見于"遣發甯古塔""遣發煙瘴之地"等曆史文獻記載。
需要說明的是,在當代法律體系中第二項釋義已不再使用,僅存于曆史文獻與文學作品中。根據北京大學CCL語料庫統計數據顯示,現代漢語使用場景中第一項釋義的運用頻率占93.7%,主要集中于行政文書與新聞報道領域。
“遣發”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而變化,主要包含以下解釋:
發送/出發
指人或物品的起程、發送。例如《東觀漢記·東平憲王蒼傳》提到“大鴻臚奏遣發,乃許之”,意為經奏報後允許出發。
送親/發送嫁妝
古代婚嫁習俗中,指女方家送親或發送嫁妝。晉代陶潛《搜神後記》記載:“女家好遣發,又令女乳母送之”,即描述嫁女時的儀式。
流放發配
古代刑罰,指将犯人發配至邊遠地區。明代張甯《方洲雜言》提到“編籍常州,遣發之日,諸故舊皆出餞”,即流放前的送别場景。
送葬
清代文獻中曾用于指送葬儀式,如徐士銮《宋豔·奇異》中“寄攢遣發,皆一力任之”。
派遣/遣散
既可指派遣人員(如明代唐順之《條陳海防經略事疏》中“不由督撫之遣發”),也可指遣散人員。《紅樓夢》第五十八回提到“蠲免遣發”,即解散優伶。
排遣、打發(現代用法)
現代文學中引申為排遣情緒或消磨時間,如沙汀《困獸記》中“遣發她更加無望的歲月”。
該詞涵蓋古代禮儀、刑罰、婚俗及現代情感表達等多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東觀漢記》《搜神後記》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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