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rsonal hatred] 因私人利害而結下的仇恨
屬于私人之間的怨恨。《左傳·文公六年》:“夫子禮於 賈季 ,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史記·李斯列傳》:“初, 趙高 為郎中令,所殺及報私怨衆多。” 清 魯一同 《蓋寬饒論》:“然臣 相 實為國家惜此人,臣不敢以私怨殺天下良吏。” 魯迅 《書信集·緻楊霁雲》:“我的雜感集中,《華蓋集》及續編中文,雖大抵和個人鬥争,但實為公仇,決非私怨。”
“私怨”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複合詞,由“私”與“怨”兩部分構成。《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個人之間的怨恨”,強調因私人利益沖突或情感矛盾引發的負面情緒。從構詞法角度分析,“私”字凸顯了這種怨恨的個體性與非公開性,與涉及公共事務的“公憤”形成語義對立;“怨”則指代因不滿、委屈或受挫而産生的心理狀态,屬于人類情感範疇中的消極體驗。
在語言使用層面,“私怨”多用于書面語境,常見于法律條文、曆史文獻及文學作品中。例如《史記·項羽本紀》記載範增與項梁因私怨而離心的典故,體現該詞對人際關系破裂的概括性描述。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的《新華成語大詞典》指出,“私怨”常與“公報”搭配為成語“公報私怨”,進一步延伸其語義場,表達濫用職權報複個人恩怨的貶義内涵。
權威語言學研究顯示,“私怨”的語義強度高于普通口語中的“矛盾”“過節”,但低于“仇恨”等極端情感表述。其近義詞包括“嫌隙”“芥蒂”,反義詞則有“公義”“大愛”等,在語義網絡中存在清晰的層級關系。該詞在當代社會仍具現實意義,常出現在法律糾紛調解、職場沖突分析等專業領域,成為描述非理性人際對抗的核心詞彙。
“私怨”是一個漢語詞彙,指因個人利益或情感沖突而産生的怨恨,特指私人之間的仇恨。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
指屬于私人之間的仇恨或不滿,通常因個人利益、情感糾葛或矛盾引發。例如《史記》中提到趙高“報私怨衆多”,即指其利用職權報複個人仇敵。
與“公仇”的對比
魯迅曾強調:“雜感集中雖大抵與個人鬥争,但實為公仇,決非私怨”(),說明私怨與公共利益無關,而公仇涉及公共立場或原則問題。
古代典籍中的使用
現代語境
常用于描述職場、政治或人際糾紛,如“借公益之名行私怨之實”(),或成語“托公報私”(假借公事報複私人恩怨)。
“私怨”強調私人化、非公共性的仇恨,多用于警示莫因個人情感損害公義。如需查看更多古典文獻例句,可參考《左傳》《史記》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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