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婚約的意思、婚約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婚約的解釋

(1) [contract to marry;engagement]∶男女雙方對婚姻的約定

(2) [sponsalia]∶有法定資格訂婚者之間的正式訂婚

詳細解釋

男女雙方對婚姻的約定。 宋 皇都風月主人 《綠窗新話·崔娘子死為柳妻》:“小娘子不樂適 王 家,夫人是以偷成婚約,君可兩三日就禮事。” 老舍 《四世同堂》五三:“他不想毀掉了婚約,同時又不願女兒嫁個無職無錢的窮光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婚約,在漢語詞典及法律、民俗語境中,指男女雙方為将來締結婚姻關系而事先訂立的約定。其核心含義與特征如下:

  1. 定義與性質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婚約指“男女雙方對婚姻的約定”。它是一種預約行為,是雙方對未來建立正式婚姻關系的共同意願表示,通常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如訂婚書)确立。其本質屬于具有人身屬性的契約,但不等同于婚姻關系本身。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2. 曆史與民俗内涵

    在中國傳統禮俗中,婚約(又稱“訂婚”)是“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中“納征”(送聘禮)環節的核心目的。訂立婚約意味着雙方家庭正式認可婚事,具有重要的社會公示效力。不同地域對婚約的形式(如交換庚帖、舉辦訂婚宴)和約束力有特定習俗。來源:民俗學著作《中華風俗志》

  3. 法律效力演變

    現代法律體系中,婚約不具有強制履行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自由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包辦、買賣婚姻,當事人有權依法解除婚約。法律雖不強制履行婚約,但對因解除婚約引發的財産糾紛(如彩禮返還)有明确規定。來源:《婚姻家庭繼承法》(馬憶南著,北京大學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4. 與婚姻的區别

    婚約是結婚的預備階段,而非婚姻關系本身。完成結婚登記(或符合事實婚姻要件)才确立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産生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未辦理登記的“訂婚”或“辦酒”不産生合法婚姻效力。來源:法學教材《親屬法與繼承法》(蔣月著,廈門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婚約”的法律含義及相關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将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達成的協議,又稱“訂婚”或“定婚”。其本質是雙方對未來結婚的合意,無需特定儀式或形式要求。

二、法律性質與效力

  1. 非法律強制程式
    我國法律未将婚約納入婚姻締結的必經程式,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約本身無法律約束力,違反婚約不可主張強制履行或違約金。

  2. 法學界的争議

    • 契約說:認為婚約是結婚契約的“預約”,但人身關系協議的特殊性使其無法強制履行。
    • 非契約說:主張婚約僅是婚姻的階段性事實,并非獨立契約。

三、法律處理原則

四、曆史對比

中國古代婚約具有強制力,悔約者可能受刑罰(如笞刑)。而現代法律已廢除此類規定,僅保留對自願婚約的有限認可。

婚約作為民間習俗,雖在社交層面具有象征意義,但法律上不賦予其強制效力。相關糾紛需通過民法規則處理,而非婚姻法直接調整。

如需進一步了解婚約財産糾紛的司法實踐,可參考來源網頁的完整内容。

别人正在浏覽...

貝城陂澤本像璧友骖風驷霞餐苡孱踈呈拽大勢至鈍騃二重風瘵幹肅鲠峭恭德管張貴陰賤璧夾衖奸暴檢察金剛砂槿籬錦缬酒價狙慝曠官奎甯醨薄林郎李園龍争虎鬥輪換明罰嚙氈瓯駱拍達蟠曲頻服平健熱量人權桑孔上下同門赦過沈尹默失官事實上施與手文說導思深憂遠頌述談慰天年不測亭竈痛咽脫凡亡奔無藉顯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