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今之保證書。 明 唐順之 《公移·牌》:“汝等依得吾言,然後許汝進誓狀,永不敢侵犯。”
"誓狀"是由"誓"與"狀"組合而成的複合詞,指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書面承諾文書。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層面:
一、構詞溯源 "誓"字本義為古代軍旅起誓,《說文解字》釋作"約束也",特指通過語言或文字确立責任義務;"狀"則為陳述事實的公文格式,《文體明辨》記載其"具列事狀"的文書特征。二字結合形成特定司法文書形态。
二、曆史流變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司法制度,《宋刑統》規定重要案件需"具結誓狀"作為證據固定程式。明清時期演變為包含違約懲罰條款的契約文書,如現藏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的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土地買賣契約中,明确載有"如違甘罰白銀五十兩入官"的誓狀條款。
三、現代應用 在台灣現行《公證法》中仍保留"認諾誓狀"制度,要求特定法律行為需經公證人見證籤署書面承諾。大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雖未直接采用該術語,但繼承其"書面形式确定權利義務"的核心法律精神。
注:文獻引用依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明清契約文書研究》(中華書局2007版)、《當代法律用語辭典》(法律出版社2020版)等權威辭書。
“誓狀”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shì zhuàng,其核心含義相當于現代的保證書。以下是具體解析:
“誓狀”是古代對書面承諾的統稱,兼具約束與見證功能。如需進一步了解“誓”字的演變,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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