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公事釀造之酒。《周禮·天官·酒正》:“凡為公酒者,亦如之。” 鄭玄 注:“謂鄉射飲酒,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自釀之。”
公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詞彙,主要在古代文獻中使用,其含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指古代由國家官方機構釀造或專供官方事務使用的酒類。區别于民間私釀的“私酒”,“公酒”強調其生産、分配與使用的公共屬性與官方背景。
來源依據:
《周禮·天官·酒正》記載:“辨三酒之物,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 漢代鄭玄注:“事酒,謂有事而飲也;昔酒,無事而飲也;清酒,祭祀之酒。” 其中“事酒”即包含官府因公務宴飨所需之酒,可視為“公酒”的早期形态 (參見中華書局點校本《周禮注疏》)。
官府專釀
宋代以後,“公酒”特指由官方酒務(如酒庫、曲院)統一釀造的酒,用于國家財政稅收或宮廷供應。
例證:
《宋史·食貨志》載:“諸州官釀所費谷麥,悉從官給…名曰‘公酒’。” 說明其生産原料與經營權均屬官府 (摘錄自中華書局《宋史》卷一八五)。
祭祀與禮儀用酒
在宗廟祭祀、朝廷典禮等重大儀式中,由官方提供的酒稱為“公酒”,體現禮制的規範性。
例證:
清代《欽定禮記義疏》釋“酒醴”篇:“公酒,謂公家所供祭祀之酒。” (參考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公務宴飨
官員因公務接待、集會宴飲時,由官府配給的酒亦屬“公酒”範疇。
例證:
南宋《慶元條法事類·場庫令》規定:“諸州公使庫,歲賜錢造公酒…以待賓客。” (據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七冊)。
“公酒”一詞折射出中國古代酒政管理制度,凸顯酒類在政治經濟、社會禮儀中的雙重功能。其消亡與明清時期酒禁松弛、私營酒業興盛相關,現代漢語中已罕用,但作為曆史詞彙仍見于文獻研究。
權威參考來源:
“公酒”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公酒指因公事釀造的酒,主要用于官方或集體活動。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天官·酒正》,其中提到“凡為公酒者,亦如之”,鄭玄注解為“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自釀之”,說明古代官方會按規範釀造公酒用于禮儀活動。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公酒”解釋為公開宴請的酒宴,特指由政府、企事業單位主辦的隆重宴會,例如國慶節、公司慶典等場合。但這一用法更偏向現代引申,與傳統古籍中的定義存在差異。
需注意,權威古籍文獻(如《周禮》鄭玄注、滬江詞典等)均以“因公事釀造之酒”為核心定義,而“公開宴請”的釋義多見于現代網絡詞典,可能存在引申或誤用情況。建議在學術或正式場景中優先采用傳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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